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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00335023A號.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證券商辦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以下簡稱顧問業務之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不得洩露客戶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證券商未申請辦理兼營顧問業務者,僅得由其經紀部門依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四、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者,其經紀部門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所出具之研究報告不得由自營部門提供。 五、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之場地與設備,應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

  2. 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商品.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中央內容區塊. 期貨商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及交易商品種類彙總表 (113.2.16) 自104年6月18日起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個別期貨交易契約相關資訊, 請連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 ...

  3. 期貨交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 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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