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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2.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 大.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112-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12-2條. 對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但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 11 條.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 ...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期貨交易法

    ﹝1﹞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6. 司法院. 相關法條 :. 期貨交易法 第 56、112 條. 要 旨:. (一)被告將其申設之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並提供予非法經. 營期貨交易業務之不法成員,使該等成員得藉以非法經營地下期貨. ,被告所為顯為凱凱及其所屬成員之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

  7. 期貨交易法第5條公告商品.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中央內容區塊. 期貨商得從事期貨交易之期貨交易所及交易商品種類彙總表 (113.5.2) 自104年6月18日起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個別期貨交易契約相關資訊請連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 ...

  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10382105號. 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其於國內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賸餘保證金權利金至其國外客戶保證金專戶係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其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間之相互撥轉並留存相關紀錄文件者符合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定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規定。 二、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將前點保證金、權利金之撥付方式及相關事項明載於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雙方之受託契約中。

  9. 中央內容區塊. 發布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令。. (金管證券字第1100335023A號) 2021-03-31.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

  10. 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是為推動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制度,並強化法令遵循,對於健全期貨市場管理,有其必要性。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控管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及因應金融創新、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之趨勢,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之法源,並完備期貨交易之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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