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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 期貨商管理規則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5條、第56條之2、第56條之5、第58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3、第56條之10、第57條之1條文,除 ...

  3. 法規名稱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財務 § 14. 第 三 章 業務 § 25. 第 三 章之一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56-1. 第 四 章 附則 § 57.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4. 期貨商管理規則 條文對照表111.12.22).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 證(五)字第 0321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 ...

  5.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第 3-1 條. 期貨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6. 簡讀版. 期貨商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11.12.22【發布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字第03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8條並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字第33501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證(七)字第04371號令修正發布第3、4、14、24、25、32、42、44、45、5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7. 首頁 / 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 ...

  8. 期貨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本次主要係為提升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與資本運用效率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推動期貨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強化對期貨商海外投資之監理,爰修正本規則,計修正六條及新增五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增加期貨商財務運用彈性,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之規定,修正為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得以超過部分撥充資本。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明定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三、為衡平考量期貨商受行政處分對其整體業務發展之影響,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得退回期貨商辦理申報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之情況。

  9. 2021年8月16日 · 2021-08-16.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639號. 期貨商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申請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務之普通公司債以下簡稱次順位公司債)。 期貨商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之期貨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且財務狀況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三)最近六個月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之月簡單算術平均數,每月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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