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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上市股票買賣課稅問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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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PMG安侯建業今(10)日表示,個人出售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應計入基本稅額還是財產交易所得,關鍵在於公司發行的股票是否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 股票屬於依規定簽證時,其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每年基本所得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應課徵20%基本稅額。 股票如果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者,出售時就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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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9月1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年針於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因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故於2016年立法院決議證所稅再次停徵,然而當年卻未同步恢復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3. 2023年12月19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 (以下簡稱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4. 2024年3月22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戰略新板於2021年7月正式開板台灣證券市場流通股票目前有兩種上市一般板創新板)、一種上櫃兩種興櫃一般板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等合計六個板塊。 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5.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起停徵所得稅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因此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稅率20%。 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稅率5%–40%,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6. 2022年4月7日 · 一般個人要繳的綜所一般所得稅額通常都比基本稅額還要高即使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所得超過670萬元基本稅額也可能低於綜所一般所得稅額不用再多繳稅負舉例來說如果是一般上班族或台股投資人主要投資標的非海外KY股),則主要所得都來自我國境內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與上市櫃股票股利基本上不會用到最低稅負制另外如果是台股投資人經常買賣國內的上市上櫃興櫃等股票並賺取價差所得上市上櫃興櫃目前停徵證交所得雖營利事業投資須計入最低稅負惟我國個人投資人免計入基本稅額等同免課稅多數台股投資人不會受影響。 到底哪些人最容易落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

  7. 立法院昨 (12月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下稱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常有個人藉由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規避稅負之情事,故95年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特別將前開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之範圍,以防杜弊端。

  8. 2021年3月2日 · 國稅局表示若個人2021年出售未上市櫃或私募股票等賺取差價必須在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基本稅額為防堵大戶利用未上市櫃投機炒房歪風立院在2020年底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即為個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惟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企業可排除適用。 高風險新創定義有三種,包括新創企業自行向經濟部申請列為高風險新創、登錄創櫃板後兩年內申請轉為高風險新創、適用產創23-2天使投資人條款,只要未涉及逃稅或炒房情況,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的證交所得可免徵最低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