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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者. 扣繳義務人 受託人. 納稅者姓名、 扣繳單位、營利事業或信名稱. 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本( 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8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特此聲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明事項. 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8 項規定:「第3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本( 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 等)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8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特此聲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聲明事項. 說明: 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3項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 條第8 項規定:「第3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3. 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112年申報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105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按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二、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如有填具退稅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13年1月19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之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寄發退稅憑單 (支票)予納稅義務人。

  4. 一、營業人申報112年5-6月期 ( 6月)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含無需加徵滯報金)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於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經依其申報數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發核定稅額通知書:. (一)無應 ...

  5. 111或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 (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 (公告日112年7月31日) 更新日期:113-03-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告 公告原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公告查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電子稅務文件 (申請補發 ...

  6. 該局指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時應於收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因此於行政執行程序中如該第三人即欠稅人所任職之公司或營利事業未依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的記載將扣押欠稅人薪資之款項交付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執行分署可以依移送機關的聲請直接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換言之,可依法執行該公司或營利事業的存款及其他財產等。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後,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帳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2254) 更新日期:106-03-20.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呆帳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 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2.呆帳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3.呆帳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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