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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亦即,工會或雇主團體提出之協商代表不具會員之身分時,他方得拒絕與之協商,並不構成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由於這樣的規定,在團體協商現在常發生雇主向工會要求提出協商代表產生方式或協商委託書 ( 勞裁 101-28) ,甚至拒絕非工會會員之協商代表出席 ( 勞裁 101-36) 。

  2.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曾經接過這樣的諮詢: 這個案例不同的地方是完全沒有所謂雇主應受保護之預期利益的前提下,勞工將其離職的自由與雇主交易。這樣可以嗎? 不用任何理由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事實上就是一種定期契約之約定,意圖規避勞基法第 9 條對定期契約之限制,可以視為脫法行為的一種。

  3. 2014年10月14日 · (第二項)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l 第 32 條:(第一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4. 2015年8月17日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可能就沒有減少勞動力需求),亦即非謂雇主

  5. 2015年6月15日 · 1、可編列證據編號檢附於前述準備書狀之後一併提出,能力上無法準備準備書狀,亦可單獨提出證物,但一樣需一式三份。 2、務必提出證據資料包括: (1) 僱傭契約書和相關簽署過與本案相關契約文件 (2) 曾經寄送的存證信函等等

  6. 2014年12月15日 · 名片. Dec 15 Mon 2014 01:40. 【勞動視野論壇】等待司法春光-RCA工殤求償案更一審辯論終結紀實.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RCA案原告義務律師之一) RCA案更一審於103年12月1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壹、RCA案訴訟十年,更一審終於辯論終結. 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污染事件,是一件發生於中華民國台灣桃園縣桃園市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公害事件,自83年當時立委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導致廠區之土壤及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環保署雖成立專案委員會,迫使先後接手台灣RCA股份之奇異公司與湯姆笙公司進行RCA桃園廠廠址污染調查並進行整治,整治至今仍然失敗,廠址之地下水永久性污染而難以復原。

  7.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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