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林智堅論文 相關

    廣告
  2. 台北英國統計博士|在職專班論文領航,論文疑難雜症輔導,1對1論文指導. 【凱勝老師創新論文指導】全國獨一工業工程論文輔導、全國唯一AI科技論文指導

搜尋結果

  1. 近期陷入論文抄襲案的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7月24日在民進黨中央黨部舉行記者會表示其碩士論文是原創絕無抄襲」,題目發想在先研究大綱在先研究設計寫作也在先並展示相關論文資料

    • 抄襲的時間判定:應以「第一版」日期為依據
    • 缺乏足夠法源保護,釐清事實、調查難確實
    • 只罰學生、卻對指導教授「超級友善」的法規
    • 重探研究的本質:求「新」才是原始初衷

    兩篇文章如果有相當程度的雷同,那一定有一篇是抄襲的。但是「誰抄襲誰?」就是個難決的問題。事實上,未必公開出版時間較早的一定是「被抄襲」的一方,因為一篇學術論文的完成通常得經年累月,如果還需要經過同儕審查的過程,那公開發表的時間會遲於完稿的時間;若是一篇論文投稿的過程一波三折,不是一投就中,而是被不同期刊拒絕了幾次之後才找到安身立命之所,那麼要從各種公開的收稿、審查、發表的時間紀錄來推測完稿時間就更難。 碩士論文也是。以台灣的修業年限來說,一本論文從主題發想、資料收集、實驗或調查工作進行、結果分析到最後的綜述討論,整體時間花費通常需要1年以上,超過2年也是常見的情況。而在1、2年內不斷的增減修改中,哪些段落是在哪個時間點完成的,是無法從論文的完稿日期看出;若是要判斷兩本論文是誰抄誰,實務上來說...

    雖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點認定,於幾乎都是用電腦文書處理軟體書寫的時代,在技術上並不是件難事,關鍵的證據應該都存在雙方的電腦、電子郵件信箱或是雲端硬碟裡;只要請資訊相關專業人員來判定檔案內容的修訂歷程、檔案內的各種相關紀錄是否有被變造過,就可以得到客觀的結果。 但實際的困難是,即便依《國立台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6條: 若是作者以「隱私權」為由,不肯把整部電腦搬過去、電子郵件信箱與雲端硬碟全打開供調查單位檢視,只願意自行拷貝或列印出單一檔案給調查單位,這樣能說「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嗎? 即便作者使用的是公家的電腦,根據第17條: 但是財產上屬於公家的資訊設備內之私人檔案,財產管理單位是否有權在作者不同意的狀態下,打開這些不知與案情有無關...

    發表到國際期刊的論文如果出問題,列名的作者都需要擔負責任,因為所有作者都是屬於「合作」的關係,在身分上是平等的,有差別的只是貢獻度。 但碩博士的論文如果出問題,「照理說」,指導教授應該要擔負較大的責任。因為論文是學生「學習」的過程,所以指導教授有義務關照這本論文的所有細節,提醒與教導學生學術倫理規範。如果學生的論文抄襲造假,不管是否是學生刻意隱瞞,指導教授都難辭其咎。更遑論指導教授知情、默許甚或主動引導學生抄襲或造假,那是不適格的教師,必須要有所懲處。 回到法規面,若檢視台大的《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通篇顯示不管學生犯了抄襲、舞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該罰的都只有學生;條文中提到「指導教授」的只有第8條: 就「說明」,然後,沒事。 若再檢視《國立台灣大學...

    最後,我想給廣大的研究生們建議。「研究」的英文是「research」,本質上,是要發現新的現象、發明新的東西、談出新的想法。而再怎麼有名的學校,規模再怎麼大的實驗室、名氣再怎麼大的指導教授,都沒有辦法窮究所有新的事物。 所以作為一個研究生,也要常常給自己一個「re-search」,重探的機會,停下來想一想:對人生或是對學術研究,更遠一點的想法是什麽?是不是非得這個主題不可?是不是非得跟隨這個老師不可?也要常常「re-search」自己追求「新」的原始初衷是否還在?如果心境已經隨時間而轉,適時地轉個身,不一定要執著在研究這條路上,也許可以得到更精彩的收穫。

  2. 盧敬文. 林彥廷. 近日,我遠離病房,與安寧居家護理師到宅訪視末期病人。 面對 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本土疫情 ,無法順暢地讓病人一旦出現狀況、就住進安寧病房作為後援,也讓醫療人員在病情處理上變得保守。 透過居家護理師從中聯繫,雖然依舊能密切了解病況,但延長訪視間隔、至少2週才能再次看到病人,再加上疫情也讓病家更抗拒來醫院,這段期間很難再做一些檢查,導致我們對臨床決策不太有信心。 疫情不可逆地改變一切。 如 在義大利早先發生的 ,安寧療護人員的工作場域大幅從病房轉往社區、住院條件改變、增加每日電訪頻率支持病家。 在台灣,住院程序變繁複了,居家病人若轉住院要篩檢COVID-19,有些陪病者也得要自費篩檢(註)。

  3. 這份研究結果來自台大經濟系教授林明仁與學生沈暉智的論文 「論家戶所得與資產對子女教育之影響」 ,他們取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報稅資料,串連子女的就學資料,分析1993~1995年出生的學生入學與家戶所得情形。 台大學生的家庭所得中位數約為150萬,高於全體公立大學的近110萬,更遠高於私立大學學生的家庭所得中位數100萬。 如果將國內大學一一排列下來,其學生家戶所得中位數也呈現由高漸次而降,顯示有錢人子女進入頂尖大學的機率比窮人來得高。 高等教育的家戶所得研究不僅僅呈現所得分配的情況,更重要的是,進一步了解高等教育與階級流動的關係。 教育一直是人們想像中可以促進階級流動的方式:只要寒窗苦讀十年,三級貧戶也能上大學。 透過公平的入學方式,人們只要有能力,就可以爭取到更好的教育資源,無關貧富。

  4. 2016年6月7日 · 2016/6/7. 文字. 李雪莉. 攝影. 余志偉. 中國. 移工. 他們可能是台灣史上受過最完善教育的一代,卻因制度缺失,成了學術的吉普賽人。 他們西進中國,但「中國高薪磁吸人才」的真相,卻是沒有誘人高薪、只有高壓競爭的環境現實。 沿著安靜陳舊的長廊,跟著黃宗昊走進上海交通大學的宿舍,4坪侷促的空間,單人床、書桌、小衛浴,塞滿上千本書的書架。 在這裡,他生活了3年。 做為全中國排名前10名高校的講師(相當台灣的助理教授,註1 ),他並沒有享受到媒體所說的西進中國高校的甘甜。 6,000元人民幣的月薪(相當新台幣3萬元,以下以人民幣計),在物價比台北高的上海,顯得吃緊。 上海交通大學講師黃宗昊課後與學生走在校園。 (攝影/余志偉)

  5. 2023年6月28日 · 評論. 民間國安智庫/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加重刑罰就夠了嗎? 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 CI)是國家與社會順暢運作的重要基石,也是維護國家平時與戰時安全的樞紐所在。 圖為台北捷運行控中心在春節期間加強監控。 (攝影/林彥廷) 日前,立法院 三讀通過 涉及22項法律案之「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此修正案原先由行政院邀集經濟部、衛福部、金管會等8個部會草擬,各項採取相同的立法模式,區分實體及虛擬設施之破壞樣態,對破壞關鍵基礎設施行為者,一律施以刑罰。 這次修法只採取事後刑罰之制裁手段,不包含任何事前或事後的行政管制配套措施,但這樣的作法真的足以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嗎? 海纜斷纜、大停電、駭客攻擊,關鍵基礎設施事故頻傳下的國安危機.

  6. 2020年10月29日 · 精神疾病患者該不該為其罪行負責、國家的法律可以懲罰到什麼程度、減刑或無罪後可以拿這些人怎麼辦⋯⋯西方各國於法治與人權觀念發軔之初, 對於這些問題已討論了上百年 ,一直到21世紀的美國,都仍是憲法上爭辯的焦點 。. 1934年制定的《中華民國刑法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