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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該法案只經一次的委員會審查即通過會議中只有二人對本案發言國民黨的蘇清泉說太嚴格會影響企業送訓培育跟投資的意願民進黨林淑芬雖然批評本案不夠嚴謹但她把重心放在競業禁止條款本案也就依勞動部意見修正後通過

  2.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3:3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一).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 ...

  3. 2014年7月23日 ·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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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視野工作室

  5. 2015年2月6日 ·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應注意的是,勞工就算同意加班,也只是公司間的民事上約定,不表示雇主可以給予加班費來排除上述的同意程序,若雇主未遵守同意程序的規定,仍應受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 ...

  6. 2015年6月15日 · 以前述勞裁101-36號案為例,新海瓦斯工會要求由其非會員之顧問林子文為協商代表,裁決委員會認為,曾被相對人解僱且仍有退休金差額事件繫屬法院,其為協商代表被資方所拒並非無正當理由而有權利濫用情形;且現任理監事資歷不淺,非僅適合為協商代表。 個別雇主可聘任專業協商人員與會不受限制,工會卻不能,這種不對等的問題一直到勞裁103-43號裁決浮出檯面,讓裁決委員會認為,應就團體協約法第8條加以「限縮解釋」。 但是裁決委員會的「限縮解釋」只是肯認「企業工會如果委任上級工會代表到團體協商之會場,擔任輔助、協助團體協商之工作(例如:擔任團體協商會議之記錄,或者居於第二線提供企業工會有關協商策略等諮詢意見等而未直接針對協商議題發言之職務),並不需得到資方即雇主或雇主團體之書面同意。

  7.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4:16.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1). 撰文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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