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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月9日 · 有關各級學校、幼兒園、課照中心、補習班、托嬰中心等,則依教育部及衛福部規劃,開學後先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如疫情穩定,自3月6日依指揮中心通案性規定,實施校園及托育場所室內口罩放寬。

  2. 2023年5月24日 · 一、於以下指定場所或運具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全程戴口罩: (一)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二)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四)一般護理之家。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救護車」2類地點則改列為建議佩戴口罩。 1.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2.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3.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3. 2023年4月14日 · 指揮中心宣布自4月17日實施以下公共運輸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的住民與訪客等規定也有調整,相關細項說明如下: 4月17日起放寬大眾交通內口罩配戴鬆綁措施 一、於以下指定場所之室內空間須按規定 全程戴口罩 。 包括: (一)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醫事、老人福利、長期照顧服務、榮譽國民之家、兒童及少年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詳如附件)。 (二)救護車。 得於上列指定場所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二、下列特殊情境建議要戴口罩: (一)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二)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三)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四)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 (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4. 2022年11月28日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8日公布國內新增10,659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10,583例本土個案及76例境外移入;另確診個案中新增41例死亡。此外,12月1日起室外可免戴口罩、室內4個免戴口罩情況的相關規定也有所公布。

    • 口罩新制開始實施日期。4月17日(一) 起開始實施。不再硬性規定大眾交通運輸上需要配戴口罩,改為「建議」戴口罩。[比較]2023年2月20日開始實施的規定中,則是到醫療院所、公共運輸與特殊運具仍須配戴口罩。
    • 這波口罩新制仍須戴口罩的場所。「醫療照護機構」、「救護車」(特殊運具)要戴口罩。醫療照護機構包括長照中心、療養院、老人福利機構、醫療醫事單位、身心障礙照護機構、少年福利中心、榮民之家等。
    • 於指定配戴口罩的場所中可以「拿下口罩」的情況。(1) 飲食、拍照。(2) 不適合戴口罩的醫事相關診療、檢查或活動。
    • 口罩新制上路後「仍建議」配戴口罩的狀況。(1)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2)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3)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5. 2020年11月18日 · 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上述場所因具有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或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對象 (不認識的人)的特性,有較高的感染與傳播風險,因此要求進入該類場所活動的民眾佩戴口罩,除了有助於防範COVID-19外,對於其他各類經由飛沫、空氣傳播之疾病也能發揮防護效果。 如果在上述場所內有飲食的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的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6. 2021年10月17日 · 而至11月1日持續維持二級警戒,戴口罩指引也有再鬆綁。 考量國內疫情目前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指揮中心宣布,自2021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調整相關措施及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