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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2:58. 老板說旅館業是服務業,沒有國定假日,真的合法嗎? (會員1601-00691) 陳品安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旅館業的總務行政,老板說算是服務業,因此每週休兩天,沒有國定假日,因此一年休12 (月)*8 (天)=96天,請問對嗎?我可以適用勞基法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我國有關休假之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有關休假的規定,可參酌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2. 2012年3月21日 · *諮詢專線:03-3780836. *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 1.請先至職訓e網:http://www.etraining.gov.tw/index.html 加入e網會員. 2.再至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網:http://tims.etraining.gov.tw/timsonline/index.aspx 報名. *訓練目標:本會為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委外承辦團體近三年來累積了上千件的勞資爭議處理實務經驗深刻了解公司人資人員及受雇者缺乏正確的與人事制度設計相關的勞動法令實務知識及經驗因此根據本會的實際經驗及人資與受雇者的需要設計此課程希望藉由此課程幫助公司人資人員及受雇者於人力管理或勞資關係間事先有效預防勞資爭議之發生。

  3. 2015年2月6日 · 1. 超出法定工時的問題: 依您所提,公司只給月休4天,如果以兩週計算之總正常工時84小時, 則目前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法定工時,已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2. 構成加班的問題: 如上所述,公司月休4天已超過最低正常工時,也就是兩週84小時制度下,每兩周會有一天半(即12小時)的有薪休息日,通常是兩週內,一個週六上班4小時,有薪休息4小時;另一個週六,8小時全不用上班並且有薪,若每個週六均上全天班,等同於要求您在有薪休假日加班,但此應注意加班應經勞基法所訂的「同意程序」,亦即: 加班首先應經勞工本人大同意,且再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加班亦應經工會獲勞資會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 所以,雇主若只給月休4天而構成加班,必須經上述的同意程序否則亦屬違法。

  4. 2014年10月14日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5. 2013年8月16日 · Aug 16 Fri 2013 07:19.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勞動權益問題 (3)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通訊》由2013年5月開始發刊,未來將每月一刊,我們會固定在通訊中設置【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專欄,針對各種常見勞動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讓會員們更了解 ...

  6. 2011年7月13日 · 因為國內企業主,動輒將「責任制」掛在嘴邊,使得加班對許多人來說,已是「標準配備」。 有鑒於此,勞委會特別進行「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調查」,而12日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近一年來,全國有5成勞工有加班情形,但當中有1成2(約70萬人)形同遭雇主A走加班費。 郭芳煜表示,即日起到年底將針對7大行業、1萬家企業展開「掃A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將依過去有申訴案件、有違法案例、公司規模大小與性質為優先 檢查對象,將於勞委會網站上專區公布違法企業、負責人名單,違反者依勞動基準法處以2萬元到30萬元罰鍰,預計在本週公布首波名單。 7大企業為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餐飲業及製造業等,將是這是勞檢優先對象。

  7. 2014年12月15日 · 籌組自救會終於登記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民國93年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歷經一審二審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歷經十餘年訴訟終於在103年12月12日更一審辯論終結訂於104年4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 更一審過程中,總共傳訊七位專家、九位一般證人,原告律師團也曾動員數百名醫師、律師志工對原告會員進行問卷訪談製作三百多份問卷,上街頭100多次,更一審總共開庭58次,期間大小會議兩百多次,此段期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外,有諸多義務律師、專家學者參與投入支援,最重要的,毋寧是至今仍有關懷協會530位會員一路堅持,期盼等待司法春光之來臨。 貳、迂迴還原生產線情境-存在高度風險之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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