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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小姐訂約出售其名下桃園市房屋及坐落基地遭國稅局通知補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80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李小姐主張她在100年及101年各與買方簽訂了1 份買賣契約書,100年10月簽訂第1份買賣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101年12月簽訂第2 份買賣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故於101年12月訂約出售時,她持有該房地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課徵的範圍,但這種說法不被國稅局採信!

  2.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桃園訊)為推廣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系統本局訂於100年8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上下午各乙場),假桃園市三元街156號7樓簡報室舉行100年度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講習會」,請證券商及期貨商於100年8月17星期三日前以完成報名手續。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名方式如下: (一)網路報名:進入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加入會員並請以會員資格報名參加,(網址:http://www.ntx.gov.tw)。 (二)傳真報名:將報名表傳真至 (03)333-2861報名參加。

  3. (桃園訊)桃園市張先生問本人以登記在配偶名下之自用住宅房屋借款99年與配偶離婚離婚後仍繼續由其支付借款利息今年在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答覆:登記在配偶名下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又離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張先生99年度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仍可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00年度起因不可再與離婚配偶合併申報,若仍支付利息,也不能再列舉扣除。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4. 『北區家族e起逛街趣、你問我答好禮雙重送』有獎徵答活動開跑囉.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桃園訊為鼓勵民眾善用網路資源提升為民服務效能增進民眾對網頁服務資訊的認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100年8月25日至9月25日舉辦北區家族e起逛街趣你問我答好禮雙重送網路有獎徵答活動歡迎網路一族踴躍參加。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為鼓勵民眾加入成為網站會員,並使用網站申辦服務,以及時獲得稅務資訊,並可節省洽公時間,特於100年8月25日至9月25日舉辦『北區家族e起逛街趣、你問我答好禮雙重送』活動。 民眾只要於活動期間進入該局網站 (http://www.ntx.gvo.tw),透過活動資訊網頁點選『加入會員』,並填寫線上問卷,即可參加好禮雙重送抽獎活動。

  5.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A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與地主興建房屋,約定完工後依公司60%、地主40%之比例分配房屋,假設建設公司實際投入建造成本為10億元,而房屋與土地互換時,係按土地時價5億元開立統一發票,則A公司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應為4億元 (10億×40%)而非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5億元。

  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反應部分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從事營利行為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財政部已發布釋令明文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今年針對去年(97年)所轄臺北縣、桃園縣等9縣市之證券發行公司於新上市(含新上櫃)前股票轉受讓交易熱絡部分,查核其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之情形。 該局表示,證券發行公司辦理投資人股票買賣過戶登記時,應注意檢視有無繳納證券交易稅,並保留完稅憑證供查核,如發現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列具清單向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該公司須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說明,部分投資人買賣未上市股票時,因不諳稅法規定,申報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倘被查獲時,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另投資人如為未成年子女買進股票,或買賣雙方為民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時,除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者外,應申報贈與稅,再據以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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