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桃園訊)為推廣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作業系統本局訂於100年8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3時30分至16時30分上下午各乙場),假桃園市三元街156號7樓簡報室舉行100年度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講習會」,請證券商及期貨商於100年8月17星期三日前以完成報名手續。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名方式如下: (一)網路報名:進入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加入會員並請以會員資格報名參加,(網址:http://www.ntx.gov.tw)。 (二)傳真報名:將報名表傳真至 (03)333-2861報名參加。

  2.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今年針對去年(97年)所轄臺北縣、桃園縣等9縣市之證券發行公司於新上市(含新上櫃)前股票轉受讓交易熱絡部分,查核其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之情形。 該局表示,證券發行公司辦理投資人股票買賣過戶登記時,應注意檢視有無繳納證券交易稅,並保留完稅憑證供查核,如發現未繳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列具清單向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該公司須負賠繳稅款責任。 該局說明,部分投資人買賣未上市股票時,因不諳稅法規定,申報不實成交價格規避證券交易稅,倘被查獲時,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另投資人如為未成年子女買進股票,或買賣雙方為民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時,除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者外,應申報贈與稅,再據以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6月底前是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上一年度盈餘之股東會高峰期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依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則帳載應付股利是否有其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利」屬資本之利息,故公司決議分配時,營利事業帳上未認列過相關費用減除項目,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股東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開始實施至今,營利事業多已知道買賣有價證券等所產生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有關此類所得之計算方式,常為營利事業會計人員所誤解,該局特別針對申報時易遭忽略細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如下: 一、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係為淨額之觀念:公司當年度所有買賣證券(期貨)交易結果,將利得與損失互抵後,如為正數(即出售證券、期貨產生增益時),則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表第40欄「出售資產增益」,並同時於第99欄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該數值即為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數額。

  5.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A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建分屋方式與地主興建房屋,約定完工後依公司60%、地主40%之比例分配房屋,假設建設公司實際投入建造成本為10億元,而房屋與土地互換時,係按土地時價5億元開立統一發票,則A公司換入土地之入帳成本應為4億元 (10億×40%)而非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5億元。

  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0年5月31日截止,營利事業於完成網路申報後,如需更正申報內容,應於6月30日前辦理更正。 該局並表示,於前述期限內辦理更正者,請檢附 (1)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2)更正後之媒體申報總表及媒體檔案磁片(光碟片)等相關附件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更正申請。 國稅局提醒您,申請更正日期如逾6月30日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辦理更正,請各營利事業把握更正期限。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142鄭菊鳳.

  7.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準此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有提供帳證供查核之義務如未能提示帳證供查核稽徵機關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9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79036734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於行政救濟時,如已提示符合法令規定之帳簿及文據,申請查帳核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