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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農業用房屋係房屋稅課徵範圍,依法應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房屋如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房舍、培植農產品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煙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房屋,則可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農業用房屋如符合上開免徵規定,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後,可免徵房屋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多相關資訊.

  2.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4. 為減輕農民負擔農民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無須繳納地價稅。 可申請之土地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於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且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限作或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財稅局提醒您!

  5. 1.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5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不須追繳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 更多相關資訊. 4301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113-01-03. 4303 受贈人於農業用地列管期間,將農地回贈贈與人,是否要追繳贈與稅?

  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證明所申請土地在核發之時點,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權利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如所有權人及其土地持分已有異動,則與原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書。

  7.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另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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