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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4日 ·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2 月 19 日公訓字第 103216012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輔導員講習相關規定如下: (一)對象: 1、擔任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工作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為應參加對象。 2、 102 年高普考增額錄取人員之輔導員及人事人員亦得參加。 3、曾取得該會所頒講習結訓證書者,得免參加。 (二)報名期限:自本年2 月 25 日(星期二)起至額滿為止 (報名成功者,請勿更換人選或取消參加)。 (三)時間地點:本縣同仁請填報南部場次 1 (人力發展所創新學院 1 樓) (四)實施方式:

  2. 2020年5月14日 · 分月文章. 109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正備選人員. 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5-14 | 點閱數: 3324. 主旨:本府本( 109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經本府甄審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核定茲檢送正備選人員名冊及附件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保訓會) 109 年 5 月 11 日公訓字第 109216013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訓練期程說明如下: (一)各梯次訓期:本年度分為 2 梯次: 1、第 1 梯次:訂於 6 月 29 日至 7 月 24 日辦理。 2、第 2 梯次:訂於 8 月 24 日至 9 月 18 日辦理。

  3. 2014年8月1日 · 說明: 一、依據訓會 103 年 7 月 29 日公保字第 1031060326 號函辦理。 二、訓會發現部分機關辦理考績(成)、獎懲業務,仍有考績(成)委員會組織不合法或審議程序不符規定等相關缺失。 茲請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是類案件之再申訴答復,一併檢附考績(成)委員會組成、議程及紀錄等相關資料,俾供審理。 三、為釐清案件相關事實或法規之適用疑義,及增加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機會,訓會審理保障事件,均儘量給予當事人及有關機關(構)派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自 99 年 5 月起,開辦視訊陳述意見措施以來,已大幅減省當事人及機關代表舟車往返之勞費,有效提升審議效率,敬請多加運用。

  4. 2019年5月15日 ·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稱訓會) 108 年 5 月 10 日公訓字第 1082160153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訓練期程說明如下: (一)各梯次訓期:本年度分為 2 梯次: 1、第 1 梯次:訂於 7 月 1 日至 7 月 26 日辦理。 2、第 2 梯次:訂於 9 月 2 日至 9 月 27 日辦理。 (二)申請延訓作業:倘受訓人員(正選人員)於開訓前因故(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等)無法參訓,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儘速於各梯次開訓日前二週函知本府人事處,俾利通知備選人員遞補參訓。 (三)後續調訓事宜:將由國家文官學院或受託辦理訓練機構另函通知服務機關,屆時請轉知受訓人員知悉。 三、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課程:

  5.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 年 7 月至 12 月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訓會) 105 年 2 月 3 日公保字第 1051060009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 ...

  6. 2023年9月21日 ·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專業類科集中實務訓練. 公文 2023-09-2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776. 主旨:有關 11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專業類科集中實務訓練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2 年 9 月 14 日公訓字第 1122160317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112 年高普考試訂於本( 112 )年 9 月 19 日榜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定於本年 10 月中旬完成分配作業,屆時正額現缺人員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7. 2013年2月19日 · 有關審核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注意事項說明一案. 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2-19 | 點閱數: 6117. 說明: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後有關未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但部分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之規定如下: (一)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2.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 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