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強制險過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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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理賠不分道路責任或事故當事人造成的過失, 皆可申請理賠,但事故發生時請務必記得要向警察局備案。 出國度長假或因公需要出遠門,名下汽車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使用,向監理處申請暫停行駛,停駛期間的牌照稅與汽燃費通通不計稅。
為釐清汽車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責任,立委李應元、蘇震清等十六位委員連署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給付範圍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給付範圍,這項草案已排入院會報告事項審查議程。 李應元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汽、機車使用人在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迅速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上的基本保障。 依據統計,自這項保險(八十七年)開辦以來,傷害醫療給付賠款至一 三年止,已經超過新台幣六百一十七億元,受惠人次達三百一十二萬人。 可是,在近三年強制汽車責任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中,給予受害人者不足百分之四十五,其餘超過百分之五十五的部分均給付予健保署。
推動強制車險立法的柯蔡玉瓊(柯媽媽)認為,健保向強制車險求償,是剝強制車險兩層皮,長此以往,強制車險恐破產,不然就是漲保費,由1700萬投保人負擔。 柯媽媽與部分產險業者將在立法院新會期,尋求立委支持提案修法。
柯媽媽說,強制保險有傷害醫療給付20萬元,若有人車禍受傷,保險公司要先賠給受害人,但健保局卻會趁機把受害人在這段期間生的病,如香港腳、性病等,一併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也要賠,這跟車禍沒有因果關係,但健保局卻灌水報帳,強制保險歷年來至少被A
黃清榮表示,件數多而金額下降主要是因為求償原則改變,僅限與汽機車交通事故有關就醫疾病,以疾病代碼分類,因此排除一些與事故無關疾病,如感冒。
2019年10月15日 · 政府該介入的是這類工作的基本保障,例如計程車保乘客險一樣,要立法強制相關業者或個人投保一定金額以上的保險,不是全部市場機制,放任不管,這和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意義一樣!
屏東縣最近陸續有四名機車騎士,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才知多年前私下和解的小車禍,因保險公司為車主付費修車後,把債權「賣給」財務顧問管理公司,被財顧公司回頭指控要付過失責任求償,莫名惹上官司又賠錢。 據了解,財顧公司都是在法定求償限期的最後一天提告,被告的機車騎士滿頭霧水,找上當初和解的轎車車主,車主也完全不知情。 因當初是私下和解,手邊沒有留下有利事證,往返法院疲於奔命之餘,最後只好讓步,同意財顧公司所提打折付款的「和解」條件。 針對這一現象,法官表示,保險公司利用專業知識,「合法」賣出債權給財顧公司追討車禍出險費,這種作為侵害善良無辜第三者,也破壞人性最可貴的互信一面,將函文財政部對這些保險公司祭出處罰,同時也提醒民眾,「為免天外飛來求償官司」,即使是小車禍,也千萬別私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