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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2. 機動車輛保險 也稱 汽車保險 或 車 ,是 財產保險 的一種, 以車輛本身及第三者責任為 保險標的 。 主要保障因 車禍 自然災害 導致的損失。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其保險標的主要是各種類型的 汽車 和 摩托車 ,但也包括 電車 、 電瓶車 等專用車輛以及 裝載機 、 收割機 等能自主運行的 工業 和 農業 機械 。 [1] 特點 [ 編輯]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維修費用超過了購買同款新車的價格, 保險公司 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推定全損)。 一般來說,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新車的購買價格或者是車輛投保當時的價值,但是使用中車輛有折舊,另外保險公司會設置絕對免賠額,所以出險全損的情況下,賠款肯定會低於保險金額。

  3. 臺灣正體. 臺北市 信義計畫區 一處50c.c.以下輕型(綠牌)、普通重型機車(白牌)的專用停車場. 傍晚下班尖峰臺北街頭的機車車潮。 臺灣人均機車數量位居世界第一。 [1] [來源請求] 1949 年至 1959 年台灣機器腳踏車違章統計圖。 臺灣 的 機車 ,法定名稱為 機車 [2] ,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 機動三輪車 [3]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 車牌 )、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底黑字車牌、紅底白字車牌)、 身心障礙 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 [4] 。

  4.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簡稱 機促會 ,成立於2015年10月,成立目的主要為推動 台灣 的道路平權,監督 中華民國政府 改善過時的交通規劃,以提升用路品質 [1] [2] 。 背景 [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 翠華路. 臺灣機車 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 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 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 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 ,針對 忠孝西路 、 忠孝東路 、 中山北路 、 中山南路 至士林、 羅斯福路 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1981年為解決 中山高速公路 回堵問題,將 臺北市 光華橋 改為汽車專用。 主要訴求 [ 編輯]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主要訴求如下 [3] : 提倡汽機車平權、互相尊重的用路環境。 檢討不合理標線畫設路段。 督促政府提升道路品質。

  5. 机动车损失保险 (简称 车损险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机动车辆遭受 自然灾害 或者 意外事故 等情形,符合 保险合同 规定的,对于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 保险公司 给予赔偿。 对于车辆被 盗 抢 导致的损失,原先有单独险种负责赔偿,2020年9月15日起并入车损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称 三责险 或 三者险 ):当机动车辆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简称 座位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 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可以是 司机 或者 乘客 )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若购买了指定的主险,方可购买附加险. 附加绝对 免赔 率特约条款.

  6. 責任保險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正體.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或稱 第三者保險 (third-party insurance),通指承擔第三者損失的保險。 該損失係因受保人的行為而產生。 受損範圍通常包括人體受傷(bodily injury)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 有些責任保險也承擔第三者的個人傷害(personal injury)。 分類 : . 保險.

  7. 臺灣 的 摩托車 ,法定名稱為 機車 [2] ,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 機動三輪車 [3]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 車牌 )、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底黑字車牌、紅底白字車牌)、 身心障礙 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 [4] 。 臺灣機車發展的一大特色,為 速克達 車型的普及程度遠大於打檔(檔車)車型。 1950年起,被視為奢侈品的機車禁止進口,為了節省 外匯 。 1951年, 中華民國政府 允許機車零件進口,開啟了拼裝機車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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