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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16.3.2 史政機關 指掌理各種史料文獻蒐集、整理、編纂及應用等業務之政府機關(構),如國史館 ...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指引. 依檔案法( 以下稱本法)第 12條規定,各機關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目錄,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本局)審核後,始得辦理檔案銷毀作業。. 中央二級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 ...
檔案樂活情報. 檔案銷毀相關的法令雖不多,但詳盡細膩的規定,容易讓剛接觸的人眼花撩亂,一時之間不知從何著手;即便做過檔案銷毀的檔管同仁,也可能會覺得「程序那麼多,檔案局又常常給審查意見,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檔案銷毀真有這麼困難嗎 ...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