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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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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4.1.8 各機關擬銷毀檔案檔案管理局核復後,機關應就檔案管 理局審復意見,再行檢視擬銷毀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有尚 16-7

  2. 第 1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四、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3. 銷毀檔案總數量加總後應與銷毀計畫之數量相符,而銷毀目 錄送核冊數則指完成編製之銷毀目錄冊數,兩者均應確實清點 填列。

  4. A: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4.1.8第2目規定略以,經核准且完成銷毀檔案,其檔案目錄已彙送至檔案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完成相關目錄之註記,並轉出符合格式之檔案電子目錄,重新辦理目錄彙送,俾刪除已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之檔案目錄,以維其

  5. 2019年6月13日 · A:依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16.4.1.8第2目規定略以,經核准且完成銷毀檔案,其檔案目錄已彙送至檔案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完成相關目錄之註記,並轉出符合格式之檔案電子目錄,重新辦理目錄彙送,俾刪除已公布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之檔案目錄 ...

  6. 四、其他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一項銷毀計畫及第八條檔案銷毀目錄,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程序,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檔案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EN. 第 10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 ...

  7. 檔案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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