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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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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史法規.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及缺. 損建立一致性規範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 簿等。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算十年後經該管上. 級機關與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得予銷毀. 。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 續予保存者外,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辦理: (一)一級機關. 1、編製銷毀清冊(如附件二格式)並先報送本府(主計處主政) 同意後,檢附本府同意函影本再行函報審計處。 2、經審計處函復同意銷毀後,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

  2. 一級機關. (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 銷毀目錄) 發函. 高雄市政府 (行政暨國際處主政) :依第7點辦理會計憑證銷毀,應併送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屆滿五年未滿十年之會計憑證報請銷毀評估表予市府( 主計處主政)及審計處二級機關之銷毀程序流程圖. 二級機關應先報經該管上級機關( 即一級機關),上級機關同意後並發函審計處,俟審計處同意後函復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再行轉知二級機關。 (二級機關函報上級機關時應檢附銷毀清冊2 份,以利上級機關將其中1份作為發函審計處之附件。 以三民地政事務所為例: 三民地政 ( 二級機關) 發函 發函.

  3.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日起算十年後,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之同意,得予銷毀。.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者外, 應依下列程序(如附件一流程圖) 辦理 ...

  4.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及缺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5.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之銷毀建立一致性規範, 依據會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所稱會計檔案係指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自總決算公布 ...

  6.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會計檔案銷毀及缺損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1130905300號函. 法規體系:.

  7.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屆滿保存年限之會計憑證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銷毀應依會計 法規定辦理十九檔案清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各校檔案管理單位應就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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