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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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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16.3.2 史政機關 指掌理各種史料文獻蒐集、整理、編纂及應用等業務之政府機關(構),如國史館 ...

  2. 各機關發見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非法銷毀檔案者,應即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情事,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電子檔案之銷毀,應由機關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資訊人員辦理,除保留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內之檔案銷毀目錄外,應刪除檔案管理資訊系統或其儲存媒體之其他關聯紀錄及備份。

  4. 二、檔案銷毀常見問題. Q1:檔案清理與檔案清查有什麼不同?.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1.檔案清理: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清理」係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 ...

  5. 2019年6月13日 ·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1.檔案清理: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清理」係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 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6. 一、「數量」欄,請視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情況填列擬銷毀檔案總案卷數或總件數;例如: 以案卷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10案50卷,請填列10案(50卷)。以案件為單元編製檔案銷毀目錄者,銷毀檔案數量計100件,請填列100件。

  7.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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