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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檔案銷毀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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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辦理屆保存年限檔案之銷毀或特殊狀況逕行銷毀毀損處理等有關作業及程序,包括制定銷毀計畫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檔案銷毀目錄送核及執行檔案銷毀等相關事項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執行受託事務產生之檔案銷毀,適用之。 16.2 主要適用法令. 16.2.1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16.2.2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16.2.3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16.2.4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16.3 名詞定義. 16.3.1 銷毀. 指對屆滿保存年限,且不具保存價值之檔案,經依法定程序核准後,選擇焚化、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等適當方式,將檔案內容完全消除或毀滅之作業程序。

  2.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得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3. 首先,審核擬銷毀檔案目錄時,應先就法定形制要件加以檢核,包括檔案銷毀目錄編製格式整理排序頁碼編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以及檔案銷毀計畫制定格式等,是否均依本手冊. 16.4.1.1 至16.4.1.4各項規定辧理,如有未符情形,應請確依前開各項規定辦理,完成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之編製。 ( )查檢檔案銷毀計畫. 進行審核檔案銷毀計畫時,應依下列事項查檢計畫內容,若有未符規定者,應輔導確依本手冊 16.4.1.3 規定妥適修正: 1. 擬銷毀檔案涵蓋年度是否正確?

  4. 檔案清理與檔案銷毀. 機關檔案銷毀有許多應行程序檔案管理人員常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的各式諮詢管道提問。 究竟有哪些常見問題呢? 且看本文讓您辦理本項作業快速上手。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專員 陳珈宏. 一、前言. 檔案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有關檔案銷毀的作業流程本局訂頒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有詳盡說明然而因各個機關管有的檔案樣態多元且檔案管理人員更替頻繁所以在銷毀實務作業本局常接到各式各樣提問。 以下,僅將機關較常詢問且重要問題臚列說明。 二、檔案銷毀常見問題. Q1:檔案清理與檔案清查有什麼不同?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5.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 ...

  6.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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