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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 · 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6-07. 檢察官是什麼?. 檢察官(Prosecutor)是行政院的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內的公務員。. 他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 檢察官的職權有哪些?. 實施偵查. 指 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 ...
公訴權是檢察官代表國家保障刑事法律正確實施的一種標誌性手段。 庭審階段 出庭支持實行公訴。檢察官須在審判期日上到庭論告,並須提出訴狀及證據,透過辯論,促使法官相信被告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
檢察官工作介紹.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第60條有關檢察官工作的規定, 檢察官 的工作內容包括:. 上面7項工作內容雖然可以涵括所有檢察官的工作,但是一審、二審、三審檢察官(也就是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工作內容,仍然有些許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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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偵查。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 提起公訴。第251條第一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如果經過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 有很大的犯罪嫌疑,也就是一般的人看到檢察官所調查的證據,都不會合理懷疑被告沒有犯案,在這種情形下,檢察官就應該將被告提起公訴,將相關卷宗、證據送到所對應的法院,由法院審理決定是不是確實可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如果經過嚴格調查證據、充分辯論之後,法院證明被告確實有犯罪,就會判處被告依照法律應該接受的刑罰。
- 實行公訴。第280條第一項: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檢察官起訴被告以後,在法院的審判程序過程中,檢察官必須全程到法庭執行職務,代表國家控訴被告的犯罪行為,同時代表被害人表達意見,所以檢察官在審判法庭上,應該說明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涉及的法律條文、罪名,除了原先偵查過程中已經調查的證據以外,也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並且詰問證人、對被告提出來的辯解或證據及應該被判處的刑度等事項表示意見,論告說明依所有調查的證據,被告應該被判有罪的理由及應該判處的法條規定,並且要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 協助自訴。除了檢察官可以對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外,犯罪被害人如果認為某人有犯罪,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某人有某犯罪嫌疑,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也就是「自訴」程序。
113-04-17. 《新聞稿113.04.17》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通力合作,掃蕩大麻毒品暨發掘施用黑數,今 (17)日上午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記者會說明(詳附件新聞稿) 113-04-17. 【訴訟輔導科公告】法律與廉政-司法保護電子報-新增「司法保護電子報113年4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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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機關依法院審級,設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臺南、高雄、花蓮檢察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二十二個地方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
2020年11月25日 · 總結來說,地檢署的是檢察官,比較像是打擊犯罪、找出真相的【偵查者】角色;而在法院的則是法官,是公正的第三方【審判者】--平衡於檢察官與被告的中間,以其專業作出不偏頗任何一方的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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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是法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