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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正體.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臺灣高等檢察署 (簡稱 高檢署 、 高檢 )是 中華民國 兩個二級 檢察機關 之一,負責指揮督導 臺灣省 與 直轄市 的地方檢察署,同時也受 最高檢察署 指揮督導 [1] ,辦理轄區提起 上訴 之 刑事 案件等。 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庭大廈. 沿革 [ 編輯] 1896年, 臺灣總督府 設「 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 」。 1945年, 中華民國政府 接收 日本 臺灣總督府轄區後,更名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蔣慰祖擔任首任首席檢察官。 1989年,配合《 法院組織法 》之修正,改制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長

  2. 臺灣高等檢察署 (簡稱 高檢署 、 高檢 )是 中華民國 兩個二級 檢察機關 之一,負責指揮督導 臺灣省 與 直轄市 的地方檢察署,同時也受 最高檢察署 指揮督導 [1] ,辦理轄區提起 上訴 之 刑事 案件等。 台灣高等法院 刑事庭大廈. 沿革. 1896年, 臺灣總督府 設「 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 」。 1945年, 中華民國政府 接收 日本 臺灣總督府轄區後,更名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蔣慰祖擔任首任首席檢察官。 1989年,配合《 法院組織法 》之修正,改制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首席檢察官改為檢察長。 2008年7月1日,增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市中正區 延平南路 辦公室。

    任次
    姓名
    就任日期
    卸任日期
    1
    民國34年11月1日
    民國35年12月5日
    2
    民國35年12月5日
    民國35年3月24日
    3
    民國35年3月24日
    民國35年5月6日
    4
    民國35年5月6日
    民國35年9月25日
    • 陳玉萍
    • 姜貴昌
    • 沿革
    • 機關組織
    • 爭議
    • 外部链接

    台灣自日治時期引入西方法制開始,司法機關長期審檢不分,因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日治時期的前身「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局」係隸屬於當時的臺北地方法院;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同年11月1日接收該局業務,並將該局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時,仍然維持審檢不分的體制;迄1980年7月1日,審檢始分隸。 審檢分隸後,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

    本署

    1. 檢察長 2. 襄閱主任檢察官 3. 主任檢察官 4. 檢察事務官 5. 法醫室 6. 書記處 6.1. 紀錄科 6.2. 執行科 6.3. 文書科 6.4. 研究考核科 6.5. 總務科 6.6. 資料科 6.7. 訴訟輔導科 6.8. 法警室 7. 觀護人室 8. 人事室 9. 會計室 10. 統計室 11. 政風室 12. 資訊室

    限制記者

    2015年7月24日,在反課綱運動學生與民眾闖入教育部事件中,警方於凌晨4時20分起非法逮捕在現場採訪的記者以及沒收其器具,之後北檢不但未儘速釐清案情以釋放記者,反而遲至晚上才無保請回三位堅持不交保的記者,並且在沒有合理的理由下,限制這三位記者的住居。自由時報晚間22時47分針對該限制住居處分發出質疑與抗議聲明,表示其記者廖振輝在現場進行新聞採訪工作,報導事件真相並盡監督政府工作本份,沒有逾越任何法令,並表示認為該裁定已嚴重影響廖振輝的自由權與工作權。

    遭掛上民進黨旗

    2022年12月16日,北檢遭不明人士侵入,於頂樓懸掛國旗處上方,再加掛一面民進黨旗。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YouTube上的台北地檢署頻道
    • 法院組織法
    • 蔡偉逸
    • 鄭銘謙
  3. 其他人也問了

  4. 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組成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5. 詳見 法律聲明 。 中華民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簡稱 檢察總長 )為 最高檢察署 的首長,也是 中華民國 檢察 體系的最高首長。 最初稱「 檢察長 」,下級 檢察署 設首席 檢察官 ,《 法院組織法 》於 石明江 任內修訂,改為最高檢設「 檢察總長 」,下級檢察署設檢察長。 資格 [ 編輯]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之規定,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曾任 司法院大法官 、 最高法院 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或 懲戒法院 院長者。 曾任 最高法院 法官、 最高檢察署 檢察官、 高等法院 院長或 高等檢察署 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實任法官、 檢察官 十年以上,或任實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任命與任期 [ 編輯]

  6. 2024年1月2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簡稱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 法律監督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 的負責人,位列 黨和國家領導人 [1] ,也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級別的 檢察官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五章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首席大檢察官 。 選罷和任期 [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7. 最高檢察署 ,簡稱 最高檢 ,是 中華民國 的最高 檢察機關 ,辦理最終審之檢察機構。 最高檢察署的首長為 檢察總長 。 歷史 [ 編輯] 清 光緒 33年制定大理院官制,將原有之 大理寺 改為 大理院 ,為中國當時的 最高終審機關 ,同時另置 總檢察廳 與之對立,相當於今日檢察署。 1925年 國民政府 於 廣東省 成立,設 大理院 ,並成立 大理院總檢察廳 。 1928年10月25日, 國民政府 奠都 南京 後公佈《 最高法院組織暫行條例 》,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置首席 檢察官 一員、檢察官五員。 1928年11月17日公佈《最高法院組織法》,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最高法院配置 最高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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