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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檢舉新制/限縮至46項、4/30上路 紅黃線違停未列其中 - 公視新聞網 PNN
      • 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交通部今(26)日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惡意檢舉、提升執法效能,民眾可檢舉違規項目限縮至46項,包括未戴安全帽、駕車手持行動電話、特定路口或位置違規停車等。 至於一般紅黃線違停並未列其中,新制將從4月3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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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U-CAR 正面表列出共計 46 項可檢舉項目而針對不在列舉項目民眾仍可透過撥打 110 請員警到場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是為了兼顧警力及維持交通秩序之平衡,亦可避免惡性檢舉。 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新法施行後違規情形,並適時檢討精進相關法令規定。 車輛不禮讓行人,屬於不當駕駛行為,是新制上路後民眾仍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廣 告.

  3. 2023年4月14日 ·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擴大民眾檢舉項目放寬恢復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違規臨停和違停從原有46項增至56項交通違規開放檢舉目標拚今年9月底前上路同時也加重汽車駕駛人不停讓行人罰則罰鍰上限從現行的3600元提高至6000元。 人行道違停、這幾種臨停狀況還是能檢舉! 必知2大改動. 在最新三讀修法通過前,目前民眾能檢舉的範圍主要是「動態違規」的41項,包含未戴安全帽、邊駕駛邊抽菸、手持行動電話、連按喇叭、違規超車等。 另外,「靜態違規」的檢舉項目,主要都是會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項目,包含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或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

  4. 2021年12月7日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動態違規部分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電腦通話在高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及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部分則包含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 為避免檢舉氾濫,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5. 2021年11月17日 · 檢舉道路違規項目可分為靜態違規動態違規」,靜態違規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低如違規停車併排臨停等而動態違規則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不易及時取締的項目如危險駕駛闖紅燈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 5項違規停車. 包含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違規併排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違規併排停車」。 過去「停等紅黃線」會被檢舉,2021年新修法不列為檢舉項目囉! 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5 、 §56. 延伸閱讀| 黃線臨停會被罰嗎? 4項駕駛行為違規. 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手持行動電話」、「點燃香菸駕駛」

  6. 2022年4月26日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4月30日起限縮為正面表列的46項違規項目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李昭賢表示檢舉態樣主要是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取締的41項動態違規及5項違規停車併排停車佔用身障停車格等違規項目另外若民眾在4月29日已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的案件仍將以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立法院110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等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及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時未逾6分鐘或行駛途中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違規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

  7. 2022年7月27日 · 違規檢舉有哪些項目? 111年最新獎金、查詢、申訴一次看! By 法律人編輯 - Kelly.2022-07-27. 檢舉交通違規要附哪些資料?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20 規定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應附上以下資訊: 1.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實,需協助現場說明。 2.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 如:如中和區中正路 1167 號前;若無具體門牌號碼,也可以相關明顯地標、某某路口,以供查證。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 違規證據資料. 如:違規車輛牌照相片或影片(檔案上傳上限 80 MB) 動態違規行為

  8. 立法院110年12月7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2月22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民眾檢舉同一違規態樣的違規行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1次放寬警察機關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交通部並已會同內政部修正配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86年運作迄今已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交通部多次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