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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產品堆疊時,應保持穩固,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運輸過程中,食品應避免日光 ...

  2. (二)藥品調劑作業: 1.調劑處所內不得進食吸菸或嚼檳榔2.調劑時應確認處方並調劑正確的藥品劑量給藥途徑及給 藥時間對於療程較長的處方要確保所有藥品在治療期間內 ,均未超過藥廠標示之有效期限。

  3. 1.觀察病床如收治留觀病人,應隨時照護,二十四小時均應有護. 理人員值班,並依本參考指引執行醫療作業。. 2.相關醫療儀器及設備有適當儲存空間,並能定期查檢及記錄. ,以維護功能完整。. 3.凡與病人血液、體液及引流液有接觸之醫療器械,每次使用前 ...

  4. 為鼓勵我國食品業者推動實施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爰擬定本. 指引,供食品業者依循。 貳、適用對象. 所有包裝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除外。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倘欲. 自願標示正面營養資訊,無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辦. 理營養標示惟仍應確定其標示值之正確性。 參、專有名詞定義. 一、本作業指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包裝食品正面營養資訊標示」(Front of Package Nutrition. Labeling, FoP):指於包裝食品之主展示面包裝上以圖形方式. 標示熱量、營養素之含量及其所提供之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二)「每份」: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同「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五點(註一)之規定。

  5.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行工作簡化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強人力運用,本院所屬各. 級行政機關、學校暨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應就現有業. 務加以分析 ...

  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所屬溝渠清理隊落實溝. 渠清理工作,提升溝渠清疏績效及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標準作業方式.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方式規定辦理。. 二、執行單位及所轄清疏區域:. (一)溝渠清理第一隊:中正、萬華 ...

  7.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衛生機關及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大量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係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 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發生十五人以上傷病患之緊急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