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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4日 · 「犯罪情節重大,罪無可逭,實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 死刑判決最常出現的例句一錘定音,2002年3月底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同年5月林清岳被 槍決 。 殘忍的犯行並未隨著持續執行死刑就此消失,但我們能從司法流程中,看到愈來愈多這些犯下社會所無法容忍行為之人,原先生活在社會中的樣貌。 愈來愈多判決書呈現被告一生的故事. 2018年6月1日凌晨,男子陳伯謙以推廣弓箭文化為名,在 華山草原 搭建的草堂內性侵殺害女學員,2天後因擔心藏匿於塑膠箱的屍體被發現而將被害人分屍,並把部分遺體製成標本。 即便當年發生多件分屍案,此案由於手段兇殘以及發生在市民可自由來往活動的 公共空間 ,引起社會強烈的震撼。 判決書 裡,20年前難以想像的細節,近乎像一部人生傳記般鋪展開來:

  2. 4 天前 · 金子嗣認為,死刑存廢雖然是一個正反對立分歧的大哉問,但日本政府對於死刑資訊的公開卻一直刻意消極。 ... 玉策郎在1949年~1955年間擔任大阪拘置所所長,期間參與了46 名死刑犯的處決執行。但與這些死囚相處的過程裡,玉感受到了 ...

    • 你是良民嗎?
    • 良民證核發的法源依據與歧視禁止條款
    • 因社會安全產生的限制:「曾犯特定罪者」不得從事這些行業
    • 求職者若感到不合理、侵隱私,可以怎麼做?
    • 檢討與建議:避就業歧視,政府應有積極作為

    「良民證」是勞工獲得工作的人格保證,還是謀生時無形的桎梏?無理由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是否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對勞工隱私權之保護?以及違背同法第24條所揭示對「更生受保護人」的就業協助,避免更生人因一時的犯錯而被排除在社會生活之外,並確保《憲法》對於「工作權」和「職業自由」之保障? 事實上,目前僅有少數幾個職業類別依該職業特別法規明文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從事,如《保全業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等,其餘工作無理由或任意要求應徵勞工出示良民證,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惟大部分勞工在對法律認知不足、缺乏工會保護或礙於急迫需要工作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隱忍。此...

    證明一個人是否為「良民」的法源依據為何?在什麼情況下,勞工需要出示良民證以「證己為良」,才能有尊嚴的獲得一份謀生的工作?雇主又依據哪些法源才能要求勞工出示良民證呢? 為規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申請及核發,立法院遲至2002年才通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作為申請核發良民證的法源依據。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近5年來國內因各項理由申請良民證的件數持續增加(詳見下表)。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中,更明確化「不予記載」於良民證(第6條)以及「不予核發」良民證(第8條)之情形。其中第6條不予記載之情形如下: 言下之意,因少年輕狂或是曾經犯下的某些微小過錯(微罪),原則上不影響一個人保有其「良民」的身分,且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的少年事件,相關紀錄本均不得揭露。而一年高達73萬申請案件,...

    只是,目前只有少數職業類別相關特別法規中,明確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擔任」、「應予解聘或解僱」、「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某些工作等規定,或在向主管機關登記服務時,必要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職業自由限制之外,其他以求職為事由之申請案件,都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甚至於違反《憲法》職業自由保障之虞。因此,主管機關應針對這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性的瞭解,並加強法律宣導以確保勞工的權益。 目前,明文禁止、限制「曾犯特定罪者」職業自由之法律規定,如下: 上開之工作,由於其工作往往涉及「公共福祉」或與兒童或未成年權益、安全息息相關,因此,縱使以法律明文限制「曾犯特定罪者」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或職業自由,社會普遍可以接受。 例如,《保全業法》不僅嚴格規定「曾犯特定罪者」不得擔任,更...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近年來申請良民證的件數不斷創新高,2020年的數量更比2013年暴增361,998件、幾近翻倍。究其原因,除了上開明確以法律定之「曾犯特定罪者」之職業自由限制類型之外,愈來愈多的新興行業亦要求出示「良民證」,例如與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的Uber司機,以及食物外送平台Foodpanda於2020年8月10日透過重要公告的方式,要求新進夥伴申請外送時,「需提供良民證且通過審核,方能開通帳號」。此外,各地勞工局亦接獲許多民眾諮詢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的適法性爭議,顯見「良民證」被濫用的情形,日益嚴重。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就業服務法》第5...

    「工作權」及「職業自由」為《憲法》保障人民之重要權利,倘若基於重大公共福祉之考量限縮「曾犯特定罪者」之工作權,應明確以法律明之。而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被避免就業歧視,無論是《就業服務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都有明定個人敏感資料之保護。因此,有鑑於良民證被過度濫用之情形持續惡化,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3. 今年第一場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於今天(3月9日)上午舉行,大法官針對原住民狩獵權聽取各方意見,預計在一個多月後做出解釋。. 此案源於2015年底,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 Talum Suqluman (漢名王光祿),因使用非法槍枝以及獵捕保育類生物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 ...

  4. 日本. 國民法官. 從 7月21日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件 於新北地方法院做成判決後,已陸續有不同的個案在 台北地方法院(7月28日宣判) 、 基隆地方法院(8月4日下午宣判) 展開,過往離一般大眾生活經驗遙遠的法庭活動,也透過大幅的報導與公開程序完整呈現出來。 在案情與判決結果之外,對於法律人──尤其是站在被告角度的律師而言,卻明顯看到檢辯雙方在新制度中資源與力量的不對等。 法庭上「審檢辯」缺一不可的三角平衡中,《報導者》試圖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局面? 國民法官制度參照的藍本──日本發展經驗又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從這兩個案子確實看到,辯護人的資源跟檢察官的系統確實是有落差的。

  5. 《自由時報》報導,台中豐原分局偵查小隊長廖乾甫說他當時有去清理現場,「依當時警方鑑識結果,鄭性澤是有開槍」,「他認為科學採愈來愈進步,證據也會愈來愈嚴明,但不能因此推翻之前的採,否則之前沒有採完全的案子是否全部都要被推翻重審? 而且法官只是紙上作業審查,警方是到現場模擬鑑識」。 豐原分局的「發生經過處理報告書」由兩位員警製作,廖乾甫是其中之一(左邊這句話經 網友指正 ,豐原分局的「發生經過處理報告書」由兩位員警製作,廖乾甫是其中之一,見相驗卷。 所以廖乾甫確實可以回答以下的問題了,他確實有去現場。 )既然你有去現場,那就太好了,我問你: 一、槍擊案發生後,現場立刻封鎖,但是後來卻發現警方沒有保存現場的彈頭,以致於羅雄被哪一位警察打死的,竟然不知道。

  6. 2017年4月16日 · 在台灣漫長的白色恐怖時期中,鄒族是受到最嚴重整肅的原住民族,在官方稱為「湯守仁等叛亂案」裡,多名日本時代養成的鄒族菁英被處決或監禁。228、原民自治、共產黨、貪污疑雲籠罩,諸多不同的因素交錯,現存的相關檔案高達12卷共五千多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