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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35 什麼是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之所得是指以自己的勞力從事農業耕作、漁撈、畜牧、造林、採礦等所得到的各種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

  2. 1750 申報海外所得時,可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更新日期:110-10-08. 個人申報海外之一時貿易盈餘、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及其他所得時,得以其收入額減 ...

  3. 拾壹、最低稅負制. 更新日期:113-04-09. 一、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一)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 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 ...

  4. 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肆、所得篇. 更新日期:113-04-09. 一、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 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 只要瀏覽下列6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一)財產交易所得: 1.以不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所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成本部分: (1)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5. A: (一)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二)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 更多相關資訊. Q1:資金挹注於新創事業是否有相關獎勵措施? 112-04-28. Q2: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課稅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要件為何? 111-04-29. Q4:前點之租稅優惠方式為何? 111-04-29. Q5:「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111-04-29.

  6. 個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 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的金額,合計以300萬元為限(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更多相關資訊. 十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扣繳率規定. 113-04-24. 十七、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113-04-22. 十五、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單位:新臺元) 113-04-22.

  7.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外僑與綜合所得稅. 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更新日期:113-04-22. 下列各項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 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註) 1. 勞務報酬若為薪資收入,薪資收入定義為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各種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2.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薪資收入者,應分別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擇一減除,減除後的餘額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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