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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公告之水庫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水庫管理機關 (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檢討廢止原水 庫之公告。

  2.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424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4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20條、第22條、第36條、第37條 、第56條、第58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4條之1、第37條之 1、第55條 之1、第55條之2、第64條之1;刪除第4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 ...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 水利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460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 條文
  3.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二十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移轉,指水權與其有關水利事業之繼承或全部、部分. 之讓受;變更,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 名、名稱或其代表人之 ...

  4.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水利事業之興辦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 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向中央 ...

  5. 立法總說明. 水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次係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 機關名稱,並配合綠能政策,推動水力發電與地熱能發電,及依一百十二 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地 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之水權年限,將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之 水權年限予以提高;另考量民生及公共用水屬公益性質且具優先性,家用 及公共給水臨時使用權年限應予修正,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6.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所定之水權 年限如下: 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三年至五年。 二、農業用水:三年至五年。 三、水力用水:五年至二十年,且 ...

  7. 水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水權之登記,應由全體 權利人會同商訂用水契約,推舉其中一人為總代表人就各權利人之引用水 量分別提出申請,並辦理水權總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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