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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判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 2 條.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 3 條.

  3.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4. 水利法第78條之12 款規定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 水利 行政類 水利防災類 水庫水門類 水源經營類 資訊管理類 事務管理類 工程事務類 ...

  5.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民國100年05月13日水利法第78之3條第78之4條第97之1條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規定解釋令 民國100

  6. 首頁. 業務主軸. 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修法內容. 收藏網頁.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 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 總統令公布修正水利法條文. 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三及第九十三條之九至第九十三條之十一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九條條文. 1070620總統令公布水利法修正案. pdf (2.37 MB) 1070620總統令增訂並修正水利法條文. pdf (624.51 KB) 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070529. pdf (356.13 KB)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

  7. 水利法§78-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應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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