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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97-1 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1&flno=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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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97-1 條.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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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 ...

  3. 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1第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 (四)排水設施範圍部分:指位於依排水管理辦法第4條(編者註:現為第2條)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或雖未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但為排水管理辦法第26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區域排水實際管理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4.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若屬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且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時依水利法第 97-1 條規定贈與直系血親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河川區土地申報贈與移轉 ...

  5. 附件:經濟部 100年 5 月13日經授水字第 10020204620號令得依水利法第97條之 1第 1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 ()水庫蓄水範圍部分:指位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條規定公告之水庫蓄水 範圍內或雖未公告水庫蓄水範圍,但已為水庫淹沒區內之私有土地。 (二)海堤區域部分:指位於海堤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公告之海堤區域範圍內之私有土地 。 (三)河川區域部分:指位於河川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經劃定公告或實際認定之河川區域 內之私有土地。

  6. 水利法 97-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但承受人於承受之日起五年內其承受之土地使用現狀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主管機關通報該管稽徵機關追繳應納稅賦。 前項贈與,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7. 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0462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