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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 2 條.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 3 條. 本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第 4 條. 本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二 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 6 條. 水利區涉及二省(市)以上或關係重大地方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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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但地方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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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water works shall ...

  2. 一、防洪:指用人為方法控馭或防禦霪雨洪潦,以消減泛濫湮沒災害之發生。. 二、禦潮:指以興建海堤等人為方法防禦海岸或河口地區潮浪之災害。. 三、灌溉:指用人為方法取水供應農田或農作物,以發展農業。. 四、排水:指用人為方法排洩足以危害或可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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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為執行有關水權河川排水海堤水庫水利建造物地下水鑿井業或用水計畫之管理認有違反本法禁止或限制規定或有隱匿用水量逃漏耗水費之虞時得派員進入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實施檢查並得令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

  5. 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 水利工程資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 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 水利節專區. 職業安全衛生專區. 環境教育場所專區.

  6.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7.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之範圍)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二條. (水之所有權)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三條. (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力。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中央水利機關)

  8. 法規名稱:.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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