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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2.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造物,指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防水、洩水、蓄水、引水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 但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之蓄水及引水建造物,其蓄水量或引水量未達一定規模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規定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公告之。 第 3 條.

  3. 法規沿革. 排水之種類計有區域排水事業排水市區排水農田排水及其他排水其中除農田排水市區排水及事業排水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應由.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係指類. 同於攸關重大公共安全河川區域(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之二),為高強. 度之行為管制與罰則,以利洪流順暢及避免發生淹水災害,因此水利法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 條、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 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至「其他排水」因屬規模較小之補充性分. 類,應由各縣市政府本於地方防洪主管權責制定自治法規,並以其屬排水. 建造物規範之,尚不宜依上開條文規定之方式管理。

  4. 河川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on River Management.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類。. 及未經公告界點之支流不屬河川。. 口,含其主、支流全部。. 前項河川不包括排水管理辦法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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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水利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71條;並自三十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3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99條;並自同日施行. 4‧.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10、11、18、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條條文;並增訂第8-1、20-1、54-1、69-2、72-1、92-1條條文. 5‧.

  6.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不相牴. 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二條. (水之所有權)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三條. (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力。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二章 水利區及水利機構. 第五條. (水利區之劃分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按全國水道之天然形勢,劃分水利區,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六條. (中央水利機關)

  7.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水利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维基百科 條目 ︰ 水利工程.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20 日 制定71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三十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3, 38條. 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5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99條. 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公布 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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