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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2.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直轄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 十二、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3.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以下簡稱公開平台),提供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水質水量自動監測數據及查核處分等資料以便利民眾查詢提升 ...

  4.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設置廢處理設施。 (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土壤處理。 (四)委託與受託處理。 (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六)貯留廢(污)水。 (七)稀釋廢(污)水。 (八)回收使用廢(污)水。 (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十二)工業區集污管理。 (十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十四)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二、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代操作: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操作管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5. 法規名稱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基本措施 § 5. 第 三 章 防治措施 § 13. 第 四 章 罰則 § 34. 第 五 章 附則 § 67.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6. 水污法資訊公開. 首頁 > 水污法資訊公開. 環境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104年2月4日第七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公開平臺網站首頁如圖1),提供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水質水量自動監測數據及查核處分等資料使您更了解國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水管理及排放訊息。 而我們的目標是: 提供資料簡易查詢管道: 將業者及環保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集中於單一入口,讓您以最省時的方式了解業者及環保主管機關的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 提高施政透明度及效能: 將重大點源之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與環保主管機關查處資料上網公開,提供您參與及監督水環境的最新情形,並督促事業及主管機關加強水污染防治效能。

  7. www.ntepb.gov.tw › df_ufiles › sub5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總統台統(一)義字第三0四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二三八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二六九二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九八九九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十五條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6823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並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 . 第一章 總 則 .

  8.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公告事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公司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事業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區外之認定以放流口所在位址.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三、事業同時符合二以上之事業分類及定義者,應分別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之規定。

  9. 2018年1月1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10.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 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三、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四、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五、水污染: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 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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