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二、地面 ...

  2.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依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以下簡稱公開平台),提供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水質水量自動監測數據及查核處分等資料以便利民眾查詢提升 ...

  3.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訂定及督導全國性水污染防治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審核使用規劃及管理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直轄市水污染防治業務之督導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監測及檢驗。 八、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調查及統計資料之製作。 九、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之宣導。 十、水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十一、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水污染防治之協調。 十二、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機構許可及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全國性水污染防治事項。 第 4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4. 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 (設置廢處理設施。 (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土壤處理。 (四)委託與受託處理。 (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六)貯留廢(污)水。 (七)稀釋廢(污)水。 (八)回收使用廢(污)水。 (九)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十)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十二)工業區集污管理。 (十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連線傳輸。 (十四)維護防範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二、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指二以上事業合資,共同興建並使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三、代操作:指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委託,操作管理其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5.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 ...

  6.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水污法資訊公開. 首頁 > 水污法資訊公開. 環境部 (以下簡稱本部)依104年2月4日第七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增訂之資訊公開規定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臺」(以下簡稱公開平臺網站首頁如圖1),提供水污染防治許可申報水質水量自動監測數據及查核處分等資料使您更了解國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水管理及排放訊息。 而我們的目標是: 提供資料簡易查詢管道: 將業者及環保主管機關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集中於單一入口,讓您以最省時的方式了解業者及環保主管機關的水污染防治相關資料。 提高施政透明度及效能: 將重大點源之放流水自動連續監測資料與環保主管機關查處資料上網公開,提供您參與及監督水環境的最新情形,並督促事業及主管機關加強水污染防治效能。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