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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污水處理設備人數計算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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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計算基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參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特定用途致採用不同之計算基準者,應另作說明。 2.2 合併使用用途 同一棟建築物內若作為二種以上不同用途時,應個別依用途類別計算使用人數並推估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 如為各建築物所附設之餐廳廚房亦應併入計算其依使用人數所推估之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
      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A040040101045700-20100906-100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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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使用人數 ( 000 ). 單位污水量225公升/.. 處理水量 ( 000 )CMD. BOD濃度180mg/l. 推薦型號. 1. 內政部營建署訂頒"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 (98年5月27公告)。. 2. 此估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數值可能因環境、使用條件等而有所變動,請再與本公司洽詢。.

  3.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單位污水量. 及. BOD. 濃度. 備. 註. 污水量. ( 公升. / 人. .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B-3. 供不特定人士餐. 飲,且直接使用燃. 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 店. ( 廳. ) 、飲茶. 營業部分面積每. 3. 平方公. 尺一人,或以固定席位. 之. 3/4.

  4. 建築物之一部分或其基地範圍內供事業活動用途所產生之事業廢水如擬納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設置適當之前處理設施,使其處理後水質符合當地或鄰近地區下水道機構所定之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維持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功能,其設計之總污水處理量應作適當增加各事業作業環境內,提供作為辦公或員工宿舍等活動用途之建築物其生活污水量若未達該事業廢水量之20%以上者,得將該建築物污水排洩至事業廢水集中處理場作處理,並免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說明: 事業廢水除依事業廢水排放規定管制外,亦得納入同建築物或基地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併同處理。 惟為免妨礙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功能,應先做適當之前處理。

  5.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 類 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單位污水量. 及. BOD. 濃度. 備. 註. 污水量. ( 公升. / 人. .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6. 說明: 建築物應依其使用人數規模,推定污水量,設置適當規模之污水處理設施,並不得因此分散設置規模較小以適用處理功能較低之污水處理設施如因限於地形環境或其它特殊條件,應設置二個以上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時,其個別處理設施之處理性能應與合併設置單一處理設施時所應符合之放流水標準相同。 第二章 計算基準. 2.1 計算基準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得依建築物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參考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計算使用人數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如為特定用途致採用不同之計算基準者,應另作說明。 2.2 合併使用用途 同一棟建築物內若作為二種以上不同用途時,應個別依用途類別計算使用人數並推估污水量及生化需氧量。

  7. 3.4.2 處理規模 本方式依污水流量大小可有三種處理規模,第一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0 立方公尺以內者: 第二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51 至250立方公尺者;第三種為適用處理污水量每天大於250立方公尺者3.4.3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 處理污水量每天50立方公尺以內之處理流程包括: 初沉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及放流槽等單元。 說明: 廢棄污泥運出廢棄污泥. 初 沈 槽. 接觸曝氣槽. 沈澱槽. 消毒槽. 放流槽. 剝離污泥. 圖 3-22. 第一種規模處理流程圖. 3.4.4 第二種規模處理流程 污水量每天51 至250立方公尺之處理流程包括: 初沉槽、流量調整槽、接觸曝氣槽、沉澱槽、消毒槽、放流槽及污泥濃縮貯留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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