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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 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 第 3 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金額,以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金額扣除應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第 4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第 4-1 條.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本保險所稱失能,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