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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輛檢驗. 定期檢驗. _ [開啟新連結]列印內容. 定期檢驗.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 監理服務網 查詢. 小自客車 (不含幼童車及LPG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其出廠年份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 次。 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3次。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3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3年 以上未滿6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6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1次。 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2. 2023年11月20日 · 驗車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規定的汽車定期檢查項目檢測項目包括軸重地磅量測汽油車廢氣及柴油車排煙測試前輪定位側滑測試煞車效能及平衡度測試目視一般檢驗尺度重量檢驗等項目目的是檢查車輛結構是否合乎出廠時的標準或是輪胎胎紋深度是否足夠以確保駕駛人的行車安全一般而言針對自用或營業用車以及不同的車齡會有不同的驗車頻率規定。 驗車規定有哪些. 一般而言,依照車輛使用性質與車齡,驗車規定也有所不同, 袋鼠金融 將驗車規定以表格整理如下: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依照車輛種類與用途的不同,驗車相關規定也不太一樣。 舉例來說,自用小客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3. 汽車驗車規定含大型重機驗車):須為自小客車不含幼童車及改造油氣LPG雙燃料車及大型重型機車。 出廠未滿 5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出廠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

  4. (一)車輛定檢應備證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自用小型免附) 2.行車執照. 3.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4.參加定檢前,請確認已繳清強制險罰鍰. (二)規費: 大型重型機車:200元. 小型:450元. 大型:600元. (三)注意事項 : 1.只要備妥上述證件,即可辦理檢驗,不需車主親自辦理。 2.請各監理站人員說明如何協助辦理。 (親辦之定義為非委託職業代辦人辦理檢驗程序,舉凡車主親友、公司職員均屬親辦)。 3.為確保民間代檢公司檢驗品質,維護行車安全,代檢公司均有每日最多車車額限制,額滿即不再受理驗車,請車主於車前事先以電話與本所委託民間汽車代檢公司聯絡。 4.參加定檢前,請確認已繳清強制險罰鍰。

  5. 驗車規定看過來. Ling. 最後更新於 15 六月, 2023. 人要定期健康檢查,車子也要定期檢驗才行。 不過,即使有驗車過的你,一定也還是搞不清楚驗車相關事項,像是車子究竟多久要驗一次呢? 自小客車驗車要多少錢? 驗車時該帶什麼資料? 無法如期驗車,導致過期又該怎麼辦呢? 面對驗車這個項目,Money101將驗車注意事項,一次向你說清楚!

  6. 2023年4月11日 · 驗車規定各車種驗車時間. 小自客車 (不含幼童車及LPG車)及大型重型機車驗車時間. 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 5 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 10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 次. 營業大客車驗車時間. 每年至少檢驗3次. 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驗車時間. 租賃期1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和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3年者免予定期檢驗. 3年以上未滿6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 6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拖車驗車時間. 每年至少定期檢驗1次. 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驗車時間. 未滿5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 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7. 法規名稱:.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修正時間:. 103.1.3.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18057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之2、第3點之3、第3點之4、第11點、第20點之2、第25點之1、第 29點、第30點之1、第30點之2、第31點、第33點、第34點、第35點、第 ...

  8. 車輛檢驗法規. 報告人:楊淵源. 2020 年6 月6日. 簡報大綱. 檢驗法規&檢驗規定二引擎車身號碼三車身式樣四尺度量測五車身顏色&廣告. 1.1 新( 修正)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38條. ( 一)全長: 大貨車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三)全高: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四公尺。 自中華民國109 年月1日起,大客車與大貨車應裝設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1.2 新( 修正)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滅火器增列為露營車定期檢驗項目( 附件五) 使用中拖車有辦理設備變更,以及貨車變更加裝聯結器需要,並因應現行發光二極體頭燈變更及國外已有雷射頭燈產品情形,爰調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相關規範,修正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9. 領有牌照之各類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定期檢驗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或大型重型機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出廠年份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三、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或高壓罐槽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 四、使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為燃料之車輛、幼童專用車、其他自用車或其他營業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五、拖車每年至少定期檢驗一次。 辦理前項定期檢驗者,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10. mobile.moenv.gov.tw › dce › RegularInspection車主定檢專區

    車主定檢專區. 一.基本規定. 1.檢驗對象於中華民國設籍由各級主管機關檢驗含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之定期檢驗不定期檢驗及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到檢不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以下簡稱柴油車)。 2.檢驗頻率:檢驗對象應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二年每年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一次。 3.檢驗地點:檢驗對象應至各級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地點或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接受定期檢驗。 4.檢驗期限:檢驗對象應於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當年,依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接受定期檢驗。 (包括定檢對象、檢驗期限、複驗期程等) 二.檢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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