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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 ...

  3. 、56、62 條條文並增訂第 4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20 條所列屬「經濟部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水 利署所屬河川分

  4.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5. 2022年11月1日 ·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河川管理辦法」 2022-11-01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110460456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6、17、18、23、29、32~34、37、42、44、46、50、 51、56、62 條條文;並增訂 第 46-1 條 條文.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6. 2021年2月17日 · 中央法規編章節.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水利. 名 稱. 河川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河川區域及土地管理 ﹝§7﹞.

  7. 為配合本法於一百十年. 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七章罰則之相關規定落實河川管理機關權責符合. 社會期待及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增訂搶修為河川管理事項並修正中央管河川防汛搶險及搶修. 工作之權責機關。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河川管理機關用詞統一修正為管理機關」。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 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 二條) 三、為河川通洪所為疏濬等工程使用私有地,增訂使用土地之補償及其補. 償金之計算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防汛搶險器材儲藏所由各級管理機關設置於適當地點。 (修正條文第. 二十三條) 五、增訂駁回申請使用之事由及申請種植展期案件得免會同申請人逕予勘. 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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