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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一水系流經直轄市及縣(市)之河川,原於專責管理機關設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辦其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河川管理事項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 46 .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三款之堆置土石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及住址。 (二)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 (四)其他相關文件。 二、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計畫書及設計圖表等。 四、申請人身分或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範圍部分為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文件。 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

  3. 4 條第 2 項、 19 條第 2 項、 20 所列屬「經濟部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水 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管轄

  4.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5. 2002年5月29日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源發展或國土保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 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類。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6. 4 中央直轄市及縣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 所屬河川局(以下簡稱河川局)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7.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1 條.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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