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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 4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2. 本辦法所稱河川管理,指下列事項: 一、河川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施工。 二、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 三、土石可採區之劃定。 四、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之訂定。 五、河防建造物之管理。 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 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 九、防汛、搶險、搶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3. 管理機關得依河川治理計畫,並參酌所轄河川水土資源、生態環境、自然景觀、河川沿岸土地發展及其他相關情事,訂定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報經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4. 河川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091-05-29編修日期:110-02-17發文字號: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 函釋引用. 關鍵字(輸入時會列表將自動篩選). 林造字第0981742444號. 林造字第0981652218號. 林造字第1011651603號. 回列表.

  5.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河川管理辦法 總說明(113.02.06).pdf. 河川管理辦法 對照表(113.02.06).pdf. 法規內容.

  6. 河川管理辦法.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 條之二規定授權訂定,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二月十七日。 為配合本法於一百十年. 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七章罰則之相關規定、落實河川管理機關權責、符合. 社會期待及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搶修」為河川管理事項,並修正中央管河川防汛、搶險及搶修. 工作之權責機關。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 二、河川管理機關用詞統一修正為「管理機關」。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 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 二條)

  7. 2024年2月6日 · 中央直轄市及縣(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 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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