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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傳染病介紹. ::: 依法定傳染病. 依傳染途徑. 依筆劃數. 依注音. 第一類法定傳染病. 狂犬病. 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天花. 第二類法定傳染病. M痘. 登革熱. 屈公病. 瘧疾. 茲卡病毒感染症. 西尼羅熱. 流行性斑疹傷寒.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 傷寒. 副傷寒. 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霍亂. 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 小兒麻痺症/急性無力肢體麻痺. 炭疽病. 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麻疹. 德國麻疹. 白喉.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漢他病毒症候群. 第三類法定傳染病. 急性病毒性B型肝炎. 日本腦炎. 急性病毒性C型肝炎.

    • 退伍軍人病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 ...

    • 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 ...

    • 庫賈氏病

      庫賈氏病 - 傳染病介紹..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2.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 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集之現象。

  3.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炭疽病、H5N1 流感、H1N1新型流感. 第二類. 白喉、 傷寒、 登革熱、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副傷寒、 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 阿米巴性痢疾、 瘧疾、 麻疹、 急性病毒性A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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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根據傳染病危害程度法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截止2009年共有39種 [2] [3]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發生甲類傳染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強制隔離治療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 公安機關 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6. 傳染病分類依據. 傳播速度. 致死率. 發生率. *社會經濟影響程度. 傳染病是否列為通報由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第一類:高危害風險. 第二類:中等危害風險. 第三類:低危害風險. 第四類(監視通報):低危害風險. 傳染病名稱(15)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 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 24小時.

  7. 傳染病防治法 2023/6/28 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2023/5/31 公告訂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並自112年5月1日生效 2023/4/27

  8. 第三類法定傳染病 腸病毒感染 併發重症 結核病 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感染 漢生病 百日咳 新生兒破傷 風 破傷風 急性病毒性 B型肝炎 急性病毒性 C型肝炎 急性病毒性 D型肝炎 急性病毒性 E型肝炎 流行性腮腺 炎 梅毒 淋病 侵襲性b型 嗜血桿菌感 染症 退伍軍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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