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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10日 · 台智光回文給市府表示應按合約給3M專案費率每支監視器2100元如未給付全額將按民法規定以周年利率5方式計算遲延利息。 「市府沒有好好解約未來這筆帳恐怕為市民買單蔣萬安的氣魄由市民承擔嗎? 」簡舒培認為281萬2998元的利息民脂民膏至今為止解約小組都沒有成立還說有需要再成立市府要進行法律攻防所做的工作市長氣魄和台智光宣示卻沒想配套。 對此,台北市長蔣萬安則回應,合約如果有問題就該終止,會找主責單位並邀集法務局、資訊局,跨局處已很早成立研議;台北市法務局長連堂凱表示,有準備法律攻防配套,但不希望在公開場合說出來。

  2. 2019年1月2日 · 以下附表為強制執行扣薪流程圖供讀者們參考由於修法前法院強制執行法扣薪多為三分之一如身邊朋友或親人在修法前已持續被扣薪三分之一至今可以依照上述撞超跑孝子的例子來計算換句話說每月薪資不高扶養人口也不少則修法後扣 ...

  3. 2019年6月3日 · 1. 原因事實. 車禍就是原因,事實則是「案由」,具體描述人、事、時、地、物,這些是和解具體確定效力重要內容。 2. 和解條件. 和解的條件也可說是因和解所達成「共識」,簡單來說,記載雙方達成解決車禍糾紛共識的具體內容,此部分可以是賠償一定的金額,也可以是道歉,也可以是互不求償,各自負擔所受損害。 和解的內容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 (四)權利放棄條款. 此部分應為和解契約最重要部分,如雙方以達成和解,和解書應記載雙方放棄刑事告訴、民事請求權,甚至在違反權利放棄條款下,因有浪費雙方時間、勞力、費用之下,可酌情考量違約金之設定。 因此,關於這項條款雙方都應該特別慎重,避免無謂糾紛,也浪費司法資源。 (五)親自簽章及其他.

  4. 2023年8月19日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在去年底做出了有關人壽保險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裁定該裁定認為保險契約中所謂保價金雖然是由保險公司收受但目的是用來支付要保人本身保險所需的費用所以實質上歸屬要保人倘若要保人欠債也並非不能執行因此債權在申請強制執行時自可以請法院命終止壽險契約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 人壽保險也將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保單藏錢的概念,恐怕不復存在。 二、沒繳稅款、罰款,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自從去年底大法庭裁定出現,許多債權人紛紛採取行動,向債務人的保單出手。 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各政府機構,以及保險業者了。 根據新聞報導,光是北區國稅局,在裁定剛出的三個月內,就已追徵到千萬稅款。

    • 保險契約簡介
    • 怎樣類型的保險不需要繳遺產稅?
    • 保險費繳納狀況,也會影響課稅?

    簡單來說,保險契約有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兩大類,顧名思義,財產保險是幫物品(保險標的)投保來避免物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例如一般的汽車失竊險、房屋火災險等等。而人身保險則是以人為保險的對象,例如健康險、壽險等等,本次要討論的人壽險、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等等也都屬於人身保險。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因此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一般來說是不會被課徵遺產稅的。很多人看到這裡會疑惑,那麼,為什麼上述的那位過世先生的家人還會需要被國稅局開罰呢? 原因在於目前市面上的人壽保險商品有許多都具有投資與儲蓄的性質,與保險法中規定的「人壽保險」特性有許多不同,所謂「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指的是以被保險人壽命為保險標的,並且被保險人需要再人壽保險契約規定的年限內死亡,並且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才不會被計入遺產,其他的保險類型,如果不是以「人壽」為保險標的,單純只是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做為保險給付的條件的話,仍然...

    除保單性質以外,法院在審查上會特別注意保險費的繳納狀況,如果保險費在被保險人病危或已經十分年邁時才開始鉅額繳納保險費,就很可能被認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情形,例如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訴字第 909 號行政判決中,當事人在民國91到95年間合計繳納了218,908,745元的保費,甚至高過了保險金的212,900,600元,與一般保險的常情不符,明顯是將遺產轉換為保險給付的形式用以規避稅捐。 簡單總結下來,能夠符合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遺產而不需課遺產稅的「保險金額」,需要具備以下特點,大家得特別留意: (一) 以「被保險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 (二)被保險人於人壽保險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 (三) 已指定受益人; (四) 無「租稅規避」的情形; (五) 具有人壽保險的「定額性質」 照片來源:...

  5. 2019年6月3日 · 這就要看你懂不懂和解的條件和意義了。 看不懂法條沒關係,匯流新聞網幫整理出關於和解最常見的問題,一次幫你解答! 和解在民法上一種契約關係,這種契約必須是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以口頭或書面均可,但基於證據保全觀點,當然以書面尤佳。 換句話說,雙方以口頭約定好的內容,也叫和解,但是有白紙黑字的書面如果將來發生爭議,舉證上比較不會有問題。 和解有什麼功能? 西方人曾說過,「瘦的和解勝過胖的訴訟。 因為在法律上被害人雖然可以依照一般刑、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但是訴訟過程非常浪費勞力、時間、費用,也耗費心神,因此告訴乃論案件和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和解確實可以減少社會成本,並將雙方的損害降低至最小的程度。 什麼時候才是和解的時機? 其實從車禍發生的那一刻起,當事人隨時隨地都可以試行和解。

  6. 2019年6月3日 · 2019-06-03. 編輯部. 和解 賠償行情 車禍. 字級. 林欣穎/匯流新聞網記者. 車禍發生兩方喊告後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大多會先進行調解,這時候就常會遇到明明雙方都有過失或是我已經非常有誠意的想要賠償受害者,但對方卻獅子大開口開出天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