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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構成要件為何? 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主觀構成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以下說明: 洗錢罪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知悉標的來歷為使用不法手段取得: 若明知財物或財產利益來源是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仍收受標的,即具「直接故意」。
洗錢罪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以下將分別介紹: 根據洗錢法 §2 第 2 款,收受行為的標的有兩種,首先是 「財物」,它的範圍限於「有體物或有形物」,且具有實際經濟價值的東西;其次,行為標的要可以被追溯到有 「不法的來歷」,也就是說,標的與犯罪行為間必須具有關聯性。 舉個例子說明「收受行為」,小華同意出借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讓詐騙集團擁有實際控制小華帳戶的權限,這個「經前行為人同意,而取得其對於標的實際控制權限」的動作,就是「收受行為」。 這裡指的是「收受行為的行為人」(詐騙集團),不是作為行為標的來源的「前行為行為人」(小華)。
洗錢罪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上須行為人有收受行為,經他人同意而取得其對於標的實際控制權限,且收受之標的為具有實際經濟價值的財物,且該標的之取得是透過不法來源,即為 標的與犯罪行為間必須具有關聯性。 主觀上, 行為人知其行為標的的來歷係違法,卻仍收受該標的,則具洗錢之直接故意; 若雖不確定是否違法,但大該得猜想而知係為違法,則具有間接故意,皆成立洗錢之主觀要件。 另外,若提供帳戶者主觀上得認識該帳戶可能被收受行為人作為收取詐欺之犯罪所得,且行為人提領後會產生金流斷點,造成無法追溯金流源頭之效果,則 提供帳戶者雖不成立洗錢罪之正犯,但可能會成立洗錢罪之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罰則:洗錢防制法判多久?
洗錢罪構成要件 以下區分為「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來說明: 若明知財物或財產利益來源是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仍收受標的,即具 「直接故意」;若清楚意識標的可能涉及重大犯罪,卻決定收受,為 「間接故意」。 行為人知悉收受金錢舉動可能作為他人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當 行為人主觀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恐遭他人作為收取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 雖不成立洗錢罪之正犯,但實務上以幫助洗錢犯論同罪處罰。 例如:小明交付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讓詐騙集團取得控制帳戶操作之權限,進而使犯罪所得擁有藏匿之處,亦或是小明提供金融帳戶後,協助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交付其他犯罪成員,或協助轉帳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 洗錢防制法刑責重嗎? 洗錢判多久? 何謂洗錢防制法? 遭定罪洗錢判多久呢?
洗錢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洗錢罪構成要件可分為主觀構成要件及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明知財物或利益來源是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仍決定收受標的,即為「直接故意」。
洗錢罪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
洗錢罪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 洗錢罪之成立,包含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 ,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