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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6月15日 · Jun 15 Mon 2015 23:35. 【工會權利保護之裁決案例專欄】非工會會員可否擔任協商代表參與團體協商? —評103年勞裁第43號裁決. close. 文:張鑫隆(東華大學財法所.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 協商代表是代表工會或雇主出席團體協商之場合進行交涉之人,除了在工會為理事長(工會法第17條第3項),在雇主為董事(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外,依據私法自治的原理,當事人之代表亦可透過代理權之授權,委任第三人為協商代表。 因此協商代表只要經過當事人有效的授權即有可能出席協商,此時在工會的情形可能是工會理事長或其他被授權的會員,甚至是非工會會員的專業的律師。

  2. 2014年11月3日 · Nov 03 Mon 2014 06:57. 【勞動權益】訴訟前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被刁難,怎麼辦? 勞工提問: 我過去在善心醫院工作,因為和善心醫院有最低服務年限款違約金的爭議,最近我已經提出民事訴訟,但是法院先安排了調解程序,上週去調解時,前雇主(善心醫院)表示沒有協商餘地,而調解中若有不利雇方的發言,就馬上被轉移話題,加上調解委員一直要我再去多調解幾次? 甚至還建議我五次都不算多! 我不想訴訟程序受到拖延,當然沒有接受調解委員的建議,後來調解委員又告訴我:就算進入訴訟程序,案子也有可能被法官退回來再調解。 請問工作室的律師: 1.調解委員沒讓我簽署任何文件,我的案子會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嗎? 該不該跟書記官確認? 2.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真的有可能被法官退回調解嗎?

  3. 2014年7月23日 ·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請求代負賠償責任(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參照)。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除非書面另有約定外,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之賠償事故「發生當年可得報酬」為限。 二、如果已受雇主僱用,卻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雇主是否可以加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要分下列情況而定:

  4. 2014年2月21日 · close.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5. 2015年8月17日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可能就沒有減少勞動力需求),亦即非謂雇主

  6. 2014年10月14日 ·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 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 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

  7. 2014年10月15日 · 台灣人民是否面臨同樣的問題? 我們又該如何面對? 透過對香港的觀察,我們可以看見兩地的共同與差異,學習香港民眾的抗爭經驗。 每個關心台灣普羅大眾命運的人,都應該試著回答這些問題。 u 香港占中運動如何被引燃? 香港目前的政治制度與台灣不同,台灣可以一人一票選出自己的總統,而香港卻不行,香港特首是由一個人數僅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而絕大多數的香港人則被排除在這個委員會之外,換句話說,誰能夠執掌香港政府,廣大人民並沒有參與決定的機會。 這個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有不少是按照行業別區分的,而能夠參與委員會的當然不是實際從事該行業的勞工,而是那些行業的老闆,要當上香港特首,只要討好老闆就行了,導致香港政治重商輕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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