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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 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更多相關資訊. 3401 不動產之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113-01-03. 3402 公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113-01-03. 3403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獨資、合夥之商號,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113-01-03. 3404 私募有價證券,其遺產價值應如何估定? 113-01-03. 3405 地上權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2. 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2 ...

  3. 被繼承人死亡如繼承人怠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俟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前揭辦法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另關於前揭聯繫辦法中所稱未繼承登記一語,係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所規定申報期限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 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案件,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時,債權人就無法適用上開聯繫辦法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

  4. 下面4種人死亡的時候,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1.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的時候,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2.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的時候,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3.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 ...

  5. 例四:被繼承人何君111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解析: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一)不計入遺產總額 ...

  6.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3501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多少? 3502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3504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350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3506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祖父母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3507 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可否自遺產總額 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3508 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喪葬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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