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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PDF 附表二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表.PDF 附表三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PDF

  2.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 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消防申報的流程為何. 各場所分類表. 五大檢測消防申請項目如下. 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3.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 使用前須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需知 程式需求軟硬體. 1.系統軟體安裝方面須在 Microsoft Windows 10 或以後的作業系統 (請留意已不支援WINXP之前作業系統)。 2.PC硬體方面以 中央處理器 2 GMkz或以上、記憶體 1G RAM 或以上。 3.需求配件是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專業檢修公司則是申請工商憑證。 4.跟可以讀自然人憑證晶片卡的讀卡機。 5.使用本程式螢幕解析度為 1920 x1080 或以上 (800 x 600 會有些畫面看不到),另外字體大小請調整100%。 6.權限申請使用,請致電各縣市預防科詢問系統承辦人。 7.使用者上傳頻寬應達到 512K 以上,且上傳圖檔時須單檔上傳,勿夾在word等文件內。

  4. 修正重點如下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5.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6.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者依消防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各類場所分期分類申報期底如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112年3月1日修正: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即本市各類場所均應合格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7. 審查/查驗及檢修申報(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另開新視窗) 首頁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8. 首頁. 主題服務. 法規及訴願. 法案預告及動態. 法規命令發布. _ 關閉.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日:112-03-01.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 修正目的.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9. 檢修申報制度與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委託檢修的對象. 應檢修申報場所及期限和處罰規定. 應定期檢修申報之場所. 檢修結果有缺失之處理. 處罰之規定. 一) ( 一 消防法消防法. 消防法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 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 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 消防法第八條 經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 備師、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士。 消防法第九條. ( 二)檢修申報制度與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消防法第九條 內容為消防安全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10.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各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 等相關文件管理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申報時應檢附委. 任書),並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如附件. 二)一式二份,蓋章受理後,一份自存,一份交付管理權人. 或受委任代理人。 經查核申報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將不合規. 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補正或改善。 2.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營業)場. 所,應依實際用途辦理申報。 3.受理申報時,應一併查核前次檢修申報之日期,確認甲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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