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一、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3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第 4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 第 5 條.

  2.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 使用前須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需知 程式需求軟硬體. 1.系統軟體安裝方面須在 Microsoft Windows 10 或以後的作業系統 (請留意已不支援WINXP之前作業系統)。 2.PC硬體方面以 中央處理器 2 GMkz或以上、記憶體 1G RAM 或以上。 3.需求配件是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專業檢修公司則是申請工商憑證。 4.跟可以讀自然人憑證晶片卡的讀卡機。 5.使用本程式螢幕解析度為 1920 x1080 或以上 (800 x 600 會有些畫面看不到),另外字體大小請調整100%。 6.權限申請使用,請致電各縣市預防科詢問系統承辦人。 7.使用者上傳頻寬應達到 512K 以上,且上傳圖檔時須單檔上傳,勿夾在word等文件內。

    •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 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依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庚類場所共6種。
    • (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用途分類。檢修期限(頻率)申報備查期限。甲類場所一~三目。
    •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以下為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所需準備資料:口 管理權人 (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身分字號、戶籍地址須清晰)口使用執照影本。
  3. 其他人也問了

  4.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5. 2023年3月30日 · 檢修申報. 公告日期:2023-03-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 規定: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二)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6. 修正重點如下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7. 申報辦法第9條立即改善改善完成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2.除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檢修結果3.本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網頁預計於113年1月1日起僅提供查詢實際執業之專技人員請尚未申請執業. 公告者儘速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本署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 資料異動者,亦同。 系統報修問與答專線: (02)8195-9236. 專線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班日) AM9:00~ PM6:00. 其他縣市申辦系統連結.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