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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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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四、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五、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六、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一、申請書。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出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 但防焰物品及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項認證申請,得委託專業機關 (構)、學校、團體辦理。 第一項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 刪除) 第六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小 中 大 列印 facebook twitter 轉寄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80823130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
消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8.09.30【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5056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7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857723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6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91)台內消字第0910088784號令修正發布第 6 、 19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40091516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