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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消防法施行細則.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0568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5)台內消字第 8577234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0 條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 8876290 ...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第一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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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校正。 第 四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檢修基準公告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及申報。 第 五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 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底或五月底申報備查者,得延至同年六月底前或八月底前。 第 六 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 (如附表三)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 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歷史法規. 一、本要點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三、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別,其簡稱及定義如下: (一)製造業:A類,指製造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合板除外)者。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02年7月23日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 國民年金 (102年7月23日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 兒童及少年福利 (102年7月23日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 法規類別. 全選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草案預告實質法規.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 檢索項目. 法規名稱條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