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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法第三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2. 第 14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對照表. (二)監造部分: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及配管等,因建築後即隱蔽無法查勘,而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作預埋管線或配管之加壓試驗等事項,予以查勘確認,製成書面、電子檔或照片等方式之紀錄。 (三)裝置部分: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施作,依實務運作由各專業工項分工與介面協調為之,施作完成後,藉由竣工查驗機制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妥善堪用,故消防安全設備施作完成後,消防專技人員應依相關基準規範之測試項目,實際測試其性能,並將測試結果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4.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4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 ...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法第三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 ...

  6. 2024年1月22日 · (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消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 本法第十三第第十六 依本法第十三一、次變更。 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二、配合本法第十三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 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7. 2015年6月29日 · 第十一條(刪除) 第十二(刪除) 第十三本法第十三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 、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 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8.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9.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0.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 行政公告 >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之一、第十四條條文。 首頁. 最新消息. 新聞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行政公告. 災情訊息. 法規動態. 徵才公告. 消防機關防疫作為. 活動訊息. 前瞻計畫消防機關廳舍補強重建成果.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3年中程計畫 (109年至111年)」執行成果. 111年車禍救援挑戰賽系列活動. 消防重大政策. 前瞻計畫消防機關廳舍補強重建成果. 「汰換老舊消防車輛3年中程計畫 (109年至111年)」執行成果. 新建建築物瓦斯桶放室 (屋)外,強化使用安全. 消防人員權益. 因應釋字785號解釋消防人員勤休制度調整.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委託服務規劃案. 重大法律推動.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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